潘有文:良好監督避免悲劇重演
日前發生的“吊機吊鉤擊斃路人”事件 ,除了是一起人為悲劇,同時突顯我國官方行政機制的不足之處,或在于沒有良好監督。
建築工地有標準作業程序,類似吊機這類大型的建築工具,不能超出工地範圍,一切以安全第一為大前提;然而,這次事件卻是因為吊機吊鉤超出工地範圍,而且因吊鉤斷裂才發生的不幸事故。
從上述的“不標準”作業情況來看,就有兩個大問題,其一即是為何吊機吊鉤會斷裂?是否過于老舊或沒有例常檢查,以致無法及時避免發生意外?其二,為何是外來勞工操控吊機,而非熟悉操作的技工?
從這兩個疑問來看,承包商或有必要為此負上全責,皆因承包商未良好執行安全第一的建築工作原則,定時定候且適當的檢查建築機器,也避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讓非技術人員操作吊機。
承包商得到建築合約,除了從中取得商業利益,更需要妥善和安全的執行工作,依照相關方面制訂下的標準;就這起事件來看,只要承包商良好的進行檢查工作,以及嚴格依照標準,不置公眾人士的生命予危險中,絕對有可能避免“意外”發生。
因此,“吊機吊鉤擊斃路人”事件發生后,相關承包商理應面對懲罰,同時應面對相關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追討,還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負責管理和監督的官方單位,也要負上一定的責任,這些政府單位不應只是負責發出準證,更需監督這些工地的安全,降低發生人為意外的幾率。
有些意外可以避免
相關部門執行檢查的官員,理應勤于抽樣突襲檢查建築工地,除了是瞭解工地的安全情況,也讓承包商有所警惕,避免他們疏于安全檢查。
負責檢查的官員一旦發現承包商有任何疏漏,就要開出罰單予以警戒,如果這些承包商時常出現安全問題,就應與發出建築準證的單位配合,將這些承包商列入黑名單,甚至即時終止承包商的建築準證和工程。
有些意外可以避免,因為那是人為疏忽;只要相關方面良好的執行本分,貫徹安全第一的精神,就可以遠離悲劇,公眾人士也不需一經過建築工地就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