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有文:良好监督避免悲剧重演
日前发生的“吊机吊钩击毙路人”事件 ,除了是一起人为悲剧,同时突显我国官方行政机制的不足之处,或在于没有良好监督。
建筑工地有标准作业程序,类似吊机这类大型的建筑工具,不能超出工地范围,一切以安全第一为大前提;然而,这次事件却是因为吊机吊钩超出工地范围,而且因吊钩断裂才发生的不幸事故。
从上述的“不标准”作业情况来看,就有两个大问题,其一即是为何吊机吊钩会断裂?是否过于老旧或没有例常检查,以致无法及时避免发生意外?其二,为何是外来劳工操控吊机,而非熟悉操作的技工?
从这两个疑问来看,承包商或有必要为此负上全责,皆因承包商未良好执行安全第一的建筑工作原则,定时定候且适当的检查建筑机器,也避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让非技术人员操作吊机。
承包商得到建筑合约,除了从中取得商业利益,更需要妥善和安全的执行工作,依照相关方面制订下的标准;就这起事件来看,只要承包商良好的进行检查工作,以及严格依照标准,不置公众人士的生命予危险中,绝对有可能避免“意外”发生。
因此,“吊机吊钩击毙路人”事件发生后,相关承包商理应面对惩罚,同时应面对相关事件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追讨,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
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官方单位,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这些政府单位不应只是负责发出准证,更需监督这些工地的安全,降低发生人为意外的几率。
有些意外可以避免
相关部门执行检查的官员,理应勤于抽样突袭检查建筑工地,除了是了解工地的安全情况,也让承包商有所警惕,避免他们疏于安全检查。
负责检查的官员一旦发现承包商有任何疏漏,就要开出罚单予以警戒,如果这些承包商时常出现安全问题,就应与发出建筑准证的单位配合,将这些承包商列入黑名单,甚至即时终止承包商的建筑准证和工程。
有些意外可以避免,因为那是人为疏忽;只要相关方面良好的执行本分,贯彻安全第一的精神,就可以远离悲剧,公众人士也不需一经过建筑工地就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