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美國總統大選戰──捐款避限,各出奇招

上周開始談到美國的政治捐獻問題。當然,以前的美國也與本地的當下一般,政治捐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猶抱琵琶半遮面”,也是不言而喻。大家都知道選舉需要花上大筆金錢,但政治人物又要扮清高的樣子,好像不吃人間煙火般,被選民很“自然”的“鍾愛”上,大力支持投票給他們,從而高票當選。

這當然是神話。不過即便是在頭號民主大國的美國,大家也還是如此混混沌沌的選了200年!就拿“牛仔”總統裡根來做例子吧:裡根當年不過是好萊塢的二線明星,但他在領導演員工會方面頗有天賦,加上在潦倒時期曾多次上當時還算是新玩意兒的電視a通用電器賣廣告,所以先后分別被擁護民主黨與共和黨的富豪“看中”,鼓動與支持他出來搞政治,金錢上對他的支持當然不在話下。所以裡根從加州州長一路到當選總統,得以扶搖直上,無需過于擔憂競選基金的問題。

金錢對競選太重要了

尼克遜總統牽涉的水門事件與其他醜聞,促使美國國民以至國會開始對政治捐獻有所擔憂,也就有所行動了。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一系列的聯邦有關選舉基金的法案,嚴格規範美國個人與團體或公司對某位候選人在選舉時的捐獻數額。當然有了法律規範,也就會有想盡辦法迴避這規範的手法,因為金錢對于美國的競選實在太重要了。

其中一種取巧的籌款方法,當然是其實不很新的“種人”,也就是政黨或候選人努力安排其實來自同一財源的獻金,分拆開來讓多位個人或多個團體逼近各自上限的捐獻,在技術上還可辯解為符合選舉法。然而這種捐獻手法,大致上已在多宗聯邦選舉委員會入稟法院的案件被法官“識穿”,並以此舉實質上是一大筆捐獻為由明令禁止,所以現在也很難做得下去了。

另一種獻金捷徑則更為巧妙。因為政治獻金的限額只針對某位候選人,所以理論上只要獻金不是明確用來支持某位候選人,那就沒有上限。所以一些政黨就成立所謂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名義上是為了某個政治課題籌款,籌到的款也用來推動該政治課題的議程。實際上,這些款項“造福”的,還是支持該政治課題的候選人。這種“間接”式的無上限政治捐獻,讓許多候選人趨之若鶩,美國法院基于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也難以對此作出限制,故成為政治捐獻規範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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