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芬:歡迎修正婚姻法 解決改教和贍養費糾爭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周美芬:歡迎修正婚姻法 解決改教和贍養費糾爭

 ■周美芬: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蘭法庭下處理婚姻事務。

■周美芬: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蘭法庭下處理婚姻事務。

獨家報導:邱玉珊
(吉隆坡4日訊)政府受促在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時應關注三問題,即解決夫妻其中一方改教的民事婚姻、離婚贍養費及承擔孩子教育費用,確保婦女和孩童的權益得到保護。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副部長拿汀巴杜卡周美芬,歡迎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有關會修改上述法令的宣佈,並指這證明政府有決定要解決民事註冊婚姻和離婚案糾紛有民事法庭來解決。

她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說,一對在民事婚姻下註冊的非穆斯林夫妻,若其中一方改教,必須在民事法庭下處理所有婚姻問題后,才能展開下一段婚姻。

“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蘭法庭下處理婚姻事務。到底是伊斯蘭還是民事法庭有權限處理離婚后事項?即將修正的法律改革法令,就必須清楚闡明,以讓所有民俗法結婚的配偶,不應該受到某一方改教后而產生的影響。”



穆斯林也贊同

她說,除了上述問題,政府也應關注贍養費問題,無論是妻子和孩子的贍養費,在民事法下註冊婚姻的非穆斯林婦女在離婚后,應享有贍養費。

“許多穆斯林也贊成這點,因為不希望某一方單方面改教后,來逃脫和推卸身為父親責任。”

周美芬也是馬華社會發展委員會主任,她說,捍衛婦女及兒童權益的非政府組織爭取許久,促政府關注父親支付孩子教育費的問題,例如承擔孩子至18歲的教育是不足夠,應延續至孩子結束高等教育為止,如學士,甚至碩士。

她說,儘管改教風波涉及較多者為印裔,但外界應公平來修正法令,而非以種族角度來看問題。

嬰兒監護法令需修正

周美芬指出,政府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時,仍需修正其他相關法令,包括1961年嬰兒監護法令第5條文、聯邦憲法第12(4)條款、1958年遺產法令,以及1971年遺產繼承法令。

她說,政府應修改聯邦憲法第12(4)條款(18歲以下者信仰將由父母或監護人決定),應清楚表明聯邦憲法內的“Parent”(家長)等同于父母兩人,並非其中一人,當雙親其中一個改信伊斯蘭后,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須由獲得雙方父母決定,直到孩子18歲后,已成年孩子應該享有自由選擇信奉任何宗教權力。

她說,根據伊斯蘭法,非穆斯林孩子是無法繼承穆斯林父親的遺產,政府應嚴正看待此不公平待遇,因此遺產法令及遺產繼承法令也應一併修正

另外,她說,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已成立由副秘書長為首的小組,協助離婚后等不到贍養費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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