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芬:欢迎修正婚姻法 解决改教和赡养费纠争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周美芬:欢迎修正婚姻法 解决改教和赡养费纠争

 ■周美芬: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兰法庭下处理婚姻事务。

■周美芬: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兰法庭下处理婚姻事务。

独家报导:邱玉珊
(吉隆坡4日讯)政府受促在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时应关注三问题,即解决夫妻其中一方改教的民事婚姻、离婚赡养费及承担孩子教育费用,确保妇女和孩童的权益得到保护。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欢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有关会修改上述法令的宣布,并指这证明政府有决定要解决民事注册婚姻和离婚案纠纷有民事法庭来解决。

她接受《中国报》访问时说,一对在民事婚姻下注册的非穆斯林夫妻,若其中一方改教,必须在民事法庭下处理所有婚姻问题后,才能展开下一段婚姻。

“非穆斯林不能在伊斯兰法庭下处理婚姻事务。到底是伊斯兰还是民事法庭有权限处理离婚后事项?即将修正的法律改革法令,就必须清楚阐明,以让所有民俗法结婚的配偶,不应该受到某一方改教后而产生的影响。”



穆斯林也赞同

她说,除了上述问题,政府也应关注赡养费问题,无论是妻子和孩子的赡养费,在民事法下注册婚姻的非穆斯林妇女在离婚后,应享有赡养费。

“许多穆斯林也赞成这点,因为不希望某一方单方面改教后,来逃脱和推卸身为父亲责任。”

周美芬也是马华社会发展委员会主任,她说,捍卫妇女及儿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争取许久,促政府关注父亲支付孩子教育费的问题,例如承担孩子至18岁的教育是不足够,应延续至孩子结束高等教育为止,如学士,甚至硕士。

她说,尽管改教风波涉及较多者为印裔,但外界应公平来修正法令,而非以种族角度来看问题。

婴儿监护法令需修正

周美芬指出,政府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时,仍需修正其他相关法令,包括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第5条文、联邦宪法第12(4)条款、1958年遗产法令,以及1971年遗产继承法令。

她说,政府应修改联邦宪法第12(4)条款(18岁以下者信仰将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应清楚表明联邦宪法内的“Parent”(家长)等同于父母两人,并非其中一人,当双亲其中一个改信伊斯兰后,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获得双方父母决定,直到孩子18岁后,已成年孩子应该享有自由选择信奉任何宗教权力。

她说,根据伊斯兰法,非穆斯林孩子是无法继承穆斯林父亲的遗产,政府应严正看待此不公平待遇,因此遗产法令及遗产继承法令也应一并修正

另外,她说,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已成立由副秘书长为首的小组,协助离婚后等不到赡养费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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