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絕對權力決定提控 總檢察長或引發濫權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擁絕對權力決定提控 總檢察長或引發濫權

獨家報導:司徒洧齊
(吉隆坡5日訊)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楊映波指出,總檢察長在決定是否提控個別案件的過程中握有絕對權力,或將引發濫權的擔憂。



他說,一些國家的法律體制與我國一樣,讓總檢察長在提控方面擁有絕對權力,但此舉無法保證案件的提控過程保持透明化。

“有些國家,如泰國有不同機制,民眾可針對一宗案,向政府申請收集證據以協助調查。”

楊映波今日在接受《中國報》詢問,就總檢署撤銷森那美前總執行長拿督斯里阿末朱比爾被控失信案一事,這么指出。



他說,總檢察長在處理個別案件時,必須具備透明化的原則,否則很難取信于人。

資深律師黃啟斌則認為,總檢察長擁有的上述絕對權力,使到后者無需向民眾解釋所採取的行動。

他說,將總檢察長從首相署,改列為受國會管轄的措施,可提高辦事透明化。

“如此一來,總檢察長就必須出席每一項國會會議,以做好準備受議員們提問,如果他能針對一些案件所採取的後續行動做出合理解釋,民眾至少還可以信服。

冀公正判斷

“在缺乏這個問責制度的情況下,國會只能期望總檢察長以公正無私的立場,對案件做出判斷。”

另一名資深律師陳思源透露,總檢察長除了具備可隨時撤銷指控的權力之外,也具備是否要提控,以及援引什么法律來提控的權力,這個權力與監督無關,主要是因為聯邦憲法和刑事程序法典賦予總檢察長如何處置案件的決對權力。

“就以一個人被控擁有軍火為例,總檢察長可決定以1960年軍火法令,或1971年軍火法令(重型)提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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