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直接目擊.環境證據薄弱 表罪不成立 夫婦獲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沒人直接目擊.環境證據薄弱 表罪不成立 夫婦獲釋

■哥賓星(左起)陪同當庭獲釋的陳炎祥與妻子陳國淑,在親友陪同下,步出高庭。
■哥賓星(左起)陪同當庭獲釋的陳炎祥與妻子陳國淑,在親友陪同下,步出高庭。

小韻佳疑被虐死案
(麻坡5日訊)“女童疑遭虐死案”因沒有直接目擊者,加上環境證據薄弱,麻坡高庭宣判托兒教育中心負責人夫婦表罪不成立,無須出庭自辯,當庭獲釋。



此案2名被告為陳炎祥(37歲)與妻子陳國淑(41歲),被控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4時半至18日上午7時04分,在麻坡翁利路一屋內,致死14個月大女嬰林韻佳,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可在34條文同讀與被定罪。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絞刑。

麻坡高庭司法專員加米爾今早宣讀判詞時說,女童死因疑點重重,沒有人目擊2名被告致死女童,令法庭只能依據環境證據看待此案,但環境証證據也無法證明2名被告,意圖致死女童。

托兒教育中心僅2成人



“此案第5證人馬六甲鑒科組法醫阿米佔供證時說,女童傷勢不會造成馬上死亡,不排除該傷勢可能是意外造成。”

他說,女童出事的托兒教育中心只有2名成人,沒有人知道小死者怎樣、何時受傷,以及誰才是最后在死者身邊構成受傷的人。

他認為,此案無論在謀殺或誤殺罪名都不能成立,同時,因沒有證據證明2名被告有意圖害死女童,故無須修改控狀。

加米爾宣判2名被告表罪不成立,當庭獲釋。

被告的代表律師哥賓星休庭后指出,法庭基于控方呈堂的視頻,不符合證據法令程序,及不接受2名被告在推事面前供證,令控方2項證據被駁回。此外,此案事發原因、地點、時間皆模糊,無法證明被告意圖延遲將小死者送院和隱瞞。

2名被告聞判后,欣喜向律師和親友道謝。

新聞背景
院方疑女童被虐報警
14個月大的女童林韻佳,于2014年4月18日清晨6時40分,被托兒教育中心負責人送院,院方后來證實女童死亡。

由于女童死因離奇,加上身上出現瘀傷,引起院方起疑,懷疑女童被虐,向警方報案。

警方同日晚上8時半前往托兒教育中心,扣留中心的一對夫婦。

被告陳炎祥(犯案時35歲)與妻子陳國淑(39歲),于2014年4月30日被控上法庭。

“女童疑遭虐死案”當時驚動警方,並于新山、峇株巴轄和麻坡3地展開調查,並引起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及保護兒童組織的關注,坊間議論紛紛。

經過2年5個月的審理,2名涉案被告週一被判無罪釋放,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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