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绝对权力决定提控 总检察长或引发滥权
独家报导:司徒洧齐
(吉隆坡5日讯)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指出,总检察长在决定是否提控个别案件的过程中握有绝对权力,或将引发滥权的担忧。
他说,一些国家的法律体制与我国一样,让总检察长在提控方面拥有绝对权力,但此举无法保证案件的提控过程保持透明化。
“有些国家,如泰国有不同机制,民众可针对一宗案,向政府申请收集证据以协助调查。”
杨映波今日在接受《中国报》询问,就总检署撤销森那美前总执行长拿督斯里阿末朱比尔被控失信案一事,这么指出。
他说,总检察长在处理个别案件时,必须具备透明化的原则,否则很难取信于人。
资深律师黄启斌则认为,总检察长拥有的上述绝对权力,使到后者无需向民众解释所采取的行动。
他说,将总检察长从首相署,改列为受国会管辖的措施,可提高办事透明化。
“如此一来,总检察长就必须出席每一项国会会议,以做好准备受议员们提问,如果他能针对一些案件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做出合理解释,民众至少还可以信服。
冀公正判断
“在缺乏这个问责制度的情况下,国会只能期望总检察长以公正无私的立场,对案件做出判断。”
另一名资深律师陈思源透露,总检察长除了具备可随时撤销指控的权力之外,也具备是否要提控,以及援引什么法律来提控的权力,这个权力与监督无关,主要是因为联邦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赋予总检察长如何处置案件的决对权力。
“就以一个人被控拥有军火为例,总检察长可决定以1960年军火法令,或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提控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