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推翻高庭裁定 《新海峽時報》須賠林冠英20萬
(布城6日訊)上訴庭今日推翻高庭裁定檳州首長林冠英及第二副首長拉馬沙米起訴《新海峽時報》和該報前記者畢禮迪誹謗敗訴的判決,並諭令答辯人分別賠償20萬令吉給林冠英及拉馬沙米。
上訴庭也指示答辯人支付5萬令吉堂費給林冠英和拉馬沙米,而早前高庭諭令林冠英及拉馬沙米支付的10萬令吉堂費,也將在即日起14天內,退還給他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林玉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時指出,《新海峽時報》和畢禮迪在被指誹謗的文章中使用的字眼,導致林冠英和拉馬沙米被嘲笑、仇恨或蔑視。
她說,許多人或已閱讀過相關文章,可證明該文章已出版。
須先求證文章內容
她透露,上訴庭認為該報和前記者在刊登有關文章前,必須先向林冠英和拉馬沙米求證文章內的指控,根本無需急于刊登文章。
“因此上訴庭認為,有關文章並非一篇負責任的文章,答辯人不能以受約制特權作為抗辯理由。”
檳城高庭在2015年11月16日判處林冠英及拉馬沙米,就《新海峽時報》一則題為“首長及第二副首長指使流氓干擾會議”的網站新聞,起訴該報與畢禮迪誹謗一案敗訴,兩人需負責10萬令吉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