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瑪麗亞陳牴觸和平集會法 上訴庭批准申請撤銷控狀
(布城7日訊)上訴庭今日批准淨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要求撤銷其被控牴觸和平集會法令的控狀申請。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東姑麥蒙為首的三司,一致認同瑪麗亞陳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拿督安碧嘉的陳詞論點,即聯邦憲法第7(1)條文闡明,當一個法令被宣判無效後,不得再以相同法令提控另一人。
她說,高庭在駁回瑪麗亞陳的申請時,沒有考慮到憲法上述條文,也在人民公正黨柔州執行秘書華嵐被控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的案件中,無考量到該條文。
因此,上訴庭三司一致批准瑪麗亞陳的申請,推翻高庭的判決。另二司是拿督阿馬迪阿斯納威和拿督卡馬丁哈欣。
當時和法令宣判無效
較早前,安碧嘉陳詞時指出,上訴庭是於2015年4月25日宣判,公正黨雪州斯里斯迪亞州議員聶納茲米被控牴觸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違憲,但瑪麗亞陳是在同年8月29日舉辦淨選盟4.0集會,因此在聯邦憲法第7(1)條款下,有關單位不得以相同法令追溯瑪麗亞陳被指已犯下罪行。
她說,雖然另一個上訴庭於同年10月1日,就華嵐牴觸和平集會法令的案中宣判,該法令第9(5)條文並無違憲,但根據瑪麗亞陳於同年11月3日被控的控狀內容顯示,後者是在8月29日舉辦集會,當時該和平集會法令已被上訴庭宣判無效。若控方使用相同法令追溯瑪麗亞陳舉辦的淨選盟4.0集會罪名,對後者不公平。
主控官不認同安碧嘉論點
主控官蘇海米依布拉欣副檢察司則不認同安碧嘉的論點,他陳詞時說,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依然存在,也是國會通過的法令之一,因此司法判決與國會通過的法案不得相提並論。
他說,上訴庭只針對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宣判,而非針對整個法令。
瑪麗亞陳是於2015年12月11日入稟法庭,要求撤銷其被控牴觸和平集會法令的罪名。
當時控狀指她在8月29日,下午2時至3時,在十五碑縣內一購物中心前,以主辦單位身分,沒有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有關集會詳情,因此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也可在該法令第9(5)條文下被懲罰。
高庭於今年4月18日駁回瑪麗亞陳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