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處理顧客的意外保險索償后,拖延多時沒有將賠償金額移交顧客,甚至聲稱不認識事主,如何是好?
⊙陳先生早前發生意外,一名律師聲稱可以協助他爭取賠償,他接受了對方的建議,最終肇事者答應賠償2萬5000令吉。
他指出,賠償的支票已交給律師樓,當時律師樓開出賬單,律師費用被征收7000令吉,意味著扣除這筆費用后,他能獲得1萬8000令吉。
但是,距離意外發生至今已經數個月,律師樓卻沒把賠償金交給他,他為此曾報警和向律師公會投訴。
“我致函給律師公會,但是對方律師樓一名律師回應律師公會,指不認識我,要我撤銷投訴,否則保留法律追究權力。”
他想知道,面對這種情形,還有什么途徑和方法處理?
★麥嘉強律師
事主要確實認清協助他的律師樓名字,就算事主不知道協助他個案的律師名字,但是只要是有關律師行旗下其中一個律師處理,律師行都必須負起責任。
事主在向律師公會投訴時,要把各種相關文件提交給律師公會,比如律師樓發出的收據,作為曾經委託有關律師樓的律師辦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