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向吸毒者索800 警員不認罪
(芙蓉9日訊)年輕警員涉嫌兩度索取800令吉賄賂金,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時否認有罪,獲准以8000令吉保釋外出,案件定於10月10日過堂。
被告阿都慕達力(28歲)今日共面對兩項指控,首項控狀指他於今年4月19日下午5時15分,在芙蓉新城Garden Homes商店處的其中一個單位,向一名巫裔男子拉菲茲索取800令吉賄賂金。
控狀指出,被告當時以芙蓉新城警區警員的身分,向拉菲茲索取賄賂金,以不對拉菲茲含有毒品成分的尿液檢驗採取行動。
第二項指控指被告在今年4月20日,在芙蓉新城城市公園的泊車場,以相同理由向拉菲茲索取800令吉賄賂金。
庭上流淚
被告兩項行為分別牴觸2009年反貪法令第16(a)(B)條文及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2)條文下定罪,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
被告在庭上原先承認兩項罪行,並在庭上流下男兒淚,神色凝重,隨後卻改口不承認罪行。
主控官諾蒂雅娜向法庭提出1萬令吉保釋金的建議,而被告則向法庭求情要求減低保釋金數額,指本身須負擔2名仍在求學的孩子及妻子的生活,並要求法庭給予4個月的時間,讓他聘請律師辯護。
法官法蒂雅坦言4個月時間過長,並按照法庭合適日期,將案件定於10月10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