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貴店贈妻.公寓送家人 市局官控18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收貴店贈妻.公寓送家人 市局官控18貪

賽阿芬迪(中)在辯護律師陪同下,現身法庭。
賽阿芬迪(中)在辯護律師陪同下,現身法庭。
神情憔悴的賽阿芬迪(右),被庭警帶離法庭。
神情憔悴的賽阿芬迪(右),被庭警帶離法庭。

攝影:李志強
(吉隆坡9日訊)市政局高官被控18貪!吉隆坡市政局執行主任(計劃管理)拿督斯里賽阿芬迪涉嫌總值440萬令吉的產業貪污案,包括接受總值290萬令吉的貴重物品和賄賂,以及150萬令吉洗黑錢活動,今日在地庭被控18項控狀,他否認有罪。



被告共面對18項控狀,即1項貪污、8項接受貴重物品(包括收取一間價值近百萬令吉的3層樓店屋給妻子,以及8間公寓單位給4名家屬),以及9項洗黑錢罪名。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17(a)條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以及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

法官阿勞丁允許被告以100萬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並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案件擇定10月13日過堂。



被告被指于2009年3月2日,身為該局財務組副主任,卻接受價值93萬令吉位于敦拉薩鎮達腦魯馬央商業區3層樓店面給其妻子;他也被控扜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間,接受8間公寓單位給其4名家屬。

被告被指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間,向數間銀行進行洗黑錢活動。

原不提供保釋

主控官是來自的反貪會的艾達副檢察司,他強調,此案原本不提供保釋,但法官可以酌情處理,因而建議100萬令吉保釋金,但被告辯護律師阿迪慕蘭以被告在調查期間給予配合,在扣留時已交付30萬令吉保釋金,以及被告與家屬的銀行戶頭被凍結,希望法官能降低保釋金。

法官認為100萬令吉保釋金非常合理,並強調貪污是非常嚴重的刑事案,法官需以觀眾利益為考量,因而擇定保釋金為100萬令吉。

脫售免費房產獲利150萬

被告賽阿芬迪被指在利用脫售免費房子所獲得的150萬令吉,購買房子和供個人利益用途。

被告被指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12月6日,于蕉賴的聯昌集團(CIMB)透過4張來自不同銀行的支票,接收150萬令吉,即2張大眾銀行支票分別以3萬及12萬令吉的支票,馬銀行7萬5000令吉支票,聯昌集團127萬5000令吉,匯入某人戶頭是屬來歷不明的錢。

他因此被指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若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以及相等于洗黑錢金額5倍或最高500萬令吉罰款。

要求減保釋金不果

當聽到主控官建議讓被告保外的保釋金為100萬令吉時,被告頓時顯得非常苦惱,並在被告欄內著急舉手要發言。

他在法官允許下指出,自己是家中獨子,需要照顧年邁的母親,加上其戶頭被凍結之后,家庭經濟拮据,無法籌到100萬令吉。

“我希望能夠降低保釋金數目,這個數目對我來說非常大,加上是星期五,很多人都要去祈禱,據了解,保釋金是為了確保我出庭及沒有潛逃,但我實在無法籌到這筆數額,而且此事發生以來,所有的朋友都離我遠去。”

賽阿芬迪也說,他在政府部門服務30年,有2名正在唸書的孩子,希望法官能考慮降低保釋金。

法官最后還是決定其保釋金保持在100萬令吉,不過他允許被告週五(9日)先交上40萬令吉保釋金,余者需最遲在週三(14日)補齊,否則就等待被捕。

隆市局執行主任(計劃管理)拿督斯里賽阿芬迪18項控狀

1. 在2009年3月2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該局財務組副主任,接受來自達腦魯馬央有限公司價值93萬令吉,敦拉薩鎮達腦魯馬央商業區第11號單位的3層樓店面給羅茲雅,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2. 在2013年9月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吉,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米娜阿都拉,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3. 在2013年9月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吉,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另一間單位給米娜阿都拉,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4.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馬茲萬阿敏,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5.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羅茲雅,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6.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賽依阿茲拉夫,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7.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米娜阿都拉,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8. 在2014年10月1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米娜阿都拉,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9. 在2014年10月1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辦公室,身為經濟策劃及市政局發展協調主任,接受上述公司價值24萬9990令,位于敦拉薩鎮皇后鎮蘇瓦沙娜魯馬央公寓的某間單位給賽依阿茲拉夫,作為核准相關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領。

10. 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12月6日,于蕉賴的聯昌銀行(CIMB)透過4張不同銀行總值150萬令吉的支票,存入某律師樓,即2張大眾銀行支票分別以3萬及12萬令吉的支票,馬銀行7萬5000令吉支票,聯昌銀行127萬5000令吉,款項被指是來自不法活動所得。

11. 在2012年10月23日,于拉惹勞勿路馬銀行,透過聯昌銀行支票,接受8萬2500令吉,進入被告及羅茲雅的聯名戶頭。

12. 在2012年10月23日,于拉惹勞勿路馬銀行,透過聯昌銀行支票,接受7萬7500令吉,進入被告及羅茲雅的聯名戶頭。

13. 在2013年2月4日,于慕迪雅蕉賴的聯昌銀行,接受聯昌銀行價值3萬7500令吉的支票,作為洗黑錢用途,即交付佣金給吳偉星(譯音)。

14.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賴的聯昌銀行,透過興業銀行(RHB)支票,使用非法活動所獲得的70萬令吉,支付購買蕉賴皇后鎮的商業單位。

15.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賴的CIMB銀行,透過聯昌銀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動所獲得的20萬令吉,支付購買蕉賴皇后鎮阿絲達納魯馬央公寓3個單位的費用。

16.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賴的CIMB銀行,透過該銀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動所獲得的18萬2500令吉,支付購買蕉賴皇后鎮阿絲達納魯馬央公寓3個單位的費用。

17.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賴的CIMB銀行,透過興業銀行(RHB)支票,使用非法活動所獲得的20萬令吉,支付購買蕉賴皇后鎮阿絲達納魯馬央公寓3個單位的費用。

18. 在2013年2月27日,于慕迪雅蕉賴的CIMB銀行,透過該銀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動所獲得的3萬令吉,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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