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贵店赠妻.公寓送家人 市局官控18贪
摄影:李志强
(吉隆坡9日讯)市政局高官被控18贪!吉隆坡市政局执行主任(计划管理)拿督斯里赛阿芬迪涉嫌总值440万令吉的产业贪污案,包括接受总值290万令吉的贵重物品和贿赂,以及150万令吉洗黑钱活动,今日在地庭被控18项控状,他否认有罪。
被告共面对18项控状,即1项贪污、8项接受贵重物品(包括收取一间价值近百万令吉的3层楼店屋给妻子,以及8间公寓单位给4名家属),以及9项洗黑钱罪名。
被告因此牴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17(a)条文、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以及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1)(a)条文。
法官阿劳丁允许被告以100万令吉与1名担保人保外,并谕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案件择定10月13日过堂。
被告被指于2009年3月2日,身为该局财务组副主任,却接受价值93万令吉位于敦拉萨镇达脑鲁马央商业区3层楼店面给其妻子;他也被控扜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接受8间公寓单位给其4名家属。
被告被指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向数间银行进行洗黑钱活动。
原不提供保释
主控官是来自的反贪会的艾达副检察司,他强调,此案原本不提供保释,但法官可以酌情处理,因而建议100万令吉保释金,但被告辩护律师阿迪慕兰以被告在调查期间给予配合,在扣留时已交付30万令吉保释金,以及被告与家属的银行户头被冻结,希望法官能降低保释金。
法官认为100万令吉保释金非常合理,并强调贪污是非常严重的刑事案,法官需以观众利益为考量,因而择定保释金为100万令吉。
脱售免费房产获利150万
被告赛阿芬迪被指在利用脱售免费房子所获得的150万令吉,购买房子和供个人利益用途。
被告被指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12月6日,于蕉赖的联昌集团(CIMB)透过4张来自不同银行的支票,接收150万令吉,即2张大众银行支票分别以3万及12万令吉的支票,马银行7万5000令吉支票,联昌集团127万5000令吉,汇入某人户头是属来历不明的钱。
他因此被指牴触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1)(a)条文,若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以及相等于洗黑钱金额5倍或最高500万令吉罚款。
要求减保释金不果
当听到主控官建议让被告保外的保释金为100万令吉时,被告顿时显得非常苦恼,并在被告栏内着急举手要发言。
他在法官允许下指出,自己是家中独子,需要照顾年迈的母亲,加上其户头被冻结之后,家庭经济拮据,无法筹到100万令吉。
“我希望能够降低保释金数目,这个数目对我来说非常大,加上是星期五,很多人都要去祈祷,据了解,保释金是为了确保我出庭及没有潜逃,但我实在无法筹到这笔数额,而且此事发生以来,所有的朋友都离我远去。”
赛阿芬迪也说,他在政府部门服务30年,有2名正在唸书的孩子,希望法官能考虑降低保释金。
法官最后还是决定其保释金保持在100万令吉,不过他允许被告周五(9日)先交上40万令吉保释金,余者需最迟在周三(14日)补齐,否则就等待被捕。
1. 在2009年3月2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该局财务组副主任,接受来自达脑鲁马央有限公司价值93万令吉,敦拉萨镇达脑鲁马央商业区第11号单位的3层楼店面给罗兹雅,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2. 在2013年9月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吉,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米娜阿都拉,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3. 在2013年9月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吉,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另一间单位给米娜阿都拉,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4.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马兹万阿敏,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5.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罗兹雅,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6.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赛依阿兹拉夫,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7. 在2014年4月30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米娜阿都拉,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8. 在2014年10月1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米娜阿都拉,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9. 在2014年10月16日于吉隆坡市政局办公室,身为经济策划及市政局发展协调主任,接受上述公司价值24万9990令,位于敦拉萨镇皇后镇苏瓦沙娜鲁马央公寓的某间单位给赛依阿兹拉夫,作为核准相关公司向市政府的申领。
10. 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12月6日,于蕉赖的联昌银行(CIMB)透过4张不同银行总值150万令吉的支票,存入某律师楼,即2张大众银行支票分别以3万及12万令吉的支票,马银行7万5000令吉支票,联昌银行127万5000令吉,款项被指是来自不法活动所得。
11. 在2012年10月23日,于拉惹劳勿路马银行,透过联昌银行支票,接受8万2500令吉,进入被告及罗兹雅的联名户头。
12. 在2012年10月23日,于拉惹劳勿路马银行,透过联昌银行支票,接受7万7500令吉,进入被告及罗兹雅的联名户头。
13. 在2013年2月4日,于慕迪雅蕉赖的联昌银行,接受联昌银行价值3万7500令吉的支票,作为洗黑钱用途,即交付佣金给吴伟星(译音)。
14.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赖的联昌银行,透过兴业银行(RHB)支票,使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70万令吉,支付购买蕉赖皇后镇的商业单位。
15.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赖的CIMB银行,透过联昌银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20万令吉,支付购买蕉赖皇后镇阿丝达纳鲁马央公寓3个单位的费用。
16.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赖的CIMB银行,透过该银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18万2500令吉,支付购买蕉赖皇后镇阿丝达纳鲁马央公寓3个单位的费用。
17. 在2013年3月14日,于慕迪雅蕉赖的CIMB银行,透过兴业银行(RHB)支票,使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20万令吉,支付购买蕉赖皇后镇阿丝达纳鲁马央公寓3个单位的费用。
18. 在2013年2月27日,于慕迪雅蕉赖的CIMB银行,透过该银行支票,使用非法活动所获得的3万令吉,支付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