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偷,保險公司指車子用作Grab Car,因此需多繳付約3000令吉,才能索償。
⊙麥先生指出,他在今年2月買了新車,當時也告知協助處理保險的車行銷售員,新車將用作Grab Car。
“當時銷售員還告知該車的防盜鎖非常安全,同時指出若新車購買不到1年被盜,保險將全額賠償。”
他說,豈料在買了新車后的6個星期,車子就在住家樓下被偷。
“我去報警了,也聯絡保險業務員,交齊所有文件,但過了6個月都毫無下文,于是我前往總行詢問。
“總行說因為我的案例是他們公司首次遇到用作Grab Car的私家車被盜,因此需時間商談。
“前兩天總行撥電給我說,由于我的保險是普通私家車,因此若要索償,需多繳付3000令吉左右的保費,而且賠償的數額需要再從中扣除約3000令吉。”
他想了解,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利在車子遺失后,仍要求顧客加額保險?此舉是否合法?若車子遺失,法律上是否有註明保險公司需在特定時限內做出賠償?
★麥嘉強律師
首先,當初購買保險的時候有簽署了合約,該份合約內容是必須被雙方遵守,由于用私家車做Grab Car仍然是一個很新的概念,因此事主需要去了解當初合約細節,如是否受理類似事件,和如果不受理的理由是什么。
事主也需確認提出加保的是中介或公司本身,同時建議事主再次確認保險合約。
若事主是放在住家被盜,按理說與Grab Car並無關聯,應照平常方式索償,如果事主認為索償部分存在不合理情況,他可以向國家銀行(Bank Negara)做出投訴。
如果做出投訴,事主需要備齊所有文件證明,包括保險合約和公司要求加保的信件等。
理賠部分,理賠程序涵括了保險公司對客戶情況做出評估等過程,法律上是沒有規定在一定期限需要做出理賠,保險公司也有權完全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