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至少100選民聯署 提呈反對限期1個月
(吉隆坡17日訊)根據反貪會條例,州政府、地方政府或不少于100名受影響選區的合格選民,在選委會公佈建議的一個月內,可向選委會提出反對。
該條例闡明,選委會在一個月內若接獲反對,必須召開聽證會。
憲法附件13第1部分第2節也提及,選委會有責任判定每份反對意見。
根據程序,受影響選民只可委派3名代表出席聽證會,任何律師均不得列席,除非他也是受影響選民之一。
每次聽證會時間為30分鐘,代表必須解釋為何反對選委會的劃分建議,或呈交一切能夠支持抗議的文件,更可準備替代選區地圖。
若選委會接受有關意見,將修訂其原有建議,並再次將之公開展出。屆時會再有一個月上訴期限。
第2次聽證會后,任何修改都是最終建議。
值得關注的是,並非每項反對意見可進入聽證會階段,還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反對條件須具備
1.由州政府、地方政府及至少100位受影響選民族群提呈
2.依據聯邦憲法附件13第1部分第2節的原則
3.在1個月上訴期間呈交到選委會辦公室
不符條件的反對包括
1.由無上訴資格者所呈交
2.不符合馬來西亞法律或標準
3.沒有闡述反對原因,只有替代地圖
4.逾期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