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害死騎士 羅厘司機罰款9500
(吉隆坡19日訊)1名羅厘司機因2年前害死摩哆騎士及醉酒駕駛,今日在推事庭被控2項罪名,俯首認罪,被判罰款9500令吉,否則以監禁9個月代替。
首控狀指被告拉哲斯帕蘭(26歲)於2014年4月20日凌晨4時40分,在聯邦大道八打靈再也前往吉隆坡方向,魯莽駕駛而危及受害者依巴甘(23歲),牴觸1987年交通法令第43條文。一旦罪成將罰款最高1萬令吉及監禁1年。
次控狀則指被告在上述同一時間及地點,醉酒駕駛,無法控制車輛而危及受害者,牴觸相同法令第45(A)條文。一旦罪成,將罰款6000令吉,重犯則罰款1萬令吉及監禁2年。
承審推事諾魯法依絲判處被告,首控罪需罰款6500令吉,否則以監禁6個月代替;次控罪則罰款3000令吉,否則以監禁3個月代替。
此案主控官莫哈末法力副檢察司基於被告已致死他人,而要求推事嚴懲被告作為教訓,被告辯護律師迪樂斯則因被告已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為由,要求推事輕判。
案情指出,被告是醉酒駕駛而撞上前面的摩哆,導致受害者死亡。
調查結果顯示,被告體內酒精是136毫克,比規定的107毫克超過了29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