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虐待女郎案‧指郭丽清误踩跌倒烫伤 林丽宝否认虐待
(槟城19日讯)“孤女遭女董事烫伤虐待”案,被告林丽宝今午出庭自辩时,否认郭丽清做出的指责,包括绑上手脚、用鞭子打、用狗链绑、用狗饲料喂食等指责。
林丽宝说,郭丽清于2014年8月12日或13日早上,询问她是否要煮红豆汤后,在误踩玩具跌倒时,手中握著的热水锅溅出而烫伤。
她说,当时郭丽清问她后,她将狗只带出家门,随即听到物件跌倒的声音,重回家里才发现郭丽清衣服湿了,手和背部被烫伤。
今日续审
她说,当时家中有3个小孩在看电视,她吩咐其中一个小孩上楼拿药让郭丽清敷,随后即带着小孩们和郭丽清出门,也带郭丽清去中路的诊疗所,但在抵达诊疗所时对方却拒绝下车。
受代表律师询及案发当天(8月20日)所在之处时,林丽宝说,她当天一早出门,下午约6时许回到家,让3个小孩进入家里上厕所后,她并未进入家里。
她说,较后她在家门外和邻居聊天,等待朋友载她到垄尾一家餐厅用餐,晚上10时许才回家。
林丽宝说,隔天她和朋友去云顶高原,8月14日凌晨才回到槟城,当天下午4时许接获记者电话,才知道郭丽清报案一事。
她说,她较后前往警局报案,说明自己没有做出郭丽清所指责的行为。
她说,她当下即被扣留,共被扣留4天。
此案将在今日下午、本月20日与26日续审。(人名为译音)
新闻背景:用热水灼伤养女
现年46岁的被告林丽宝(公司董事)被控于2014年8月24日凌晨4时30分,在槟城升旗山一间公寓内,蓄意以烧水灼伤一名当时22岁女子郭丽清,为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危险武器致伤他人)。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者,将被判监禁最高3年,罚款或鞭笞。被告在2014年8月27日被控上法庭时否认有罪,获准以4000令吉保外候审,其代表律师为普仁。
上月尾,推事庭裁决被告表面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辩后,被告选择在证人栏,接受控辩双方律师盘问与自辩。
24岁的郭丽清在2014年向媒体声称,被“收养人”禁锢长达半年,期间遭对方用滚水烫伤、藤条及衣架打伤;女收养人反指孤女常偷她家里的东西,被滚水烫伤是对方自己不小心造成、做错事后还诬赖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