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虐待女郎案‧指郭麗清誤踩跌倒燙傷 林麗寶否認虐待
(檳城19日訊)“孤女遭女董事燙傷虐待”案,被告林麗寶今午出庭自辯時,否認郭麗清做出的指責,包括綁上手腳、用鞭子打、用狗鏈綁、用狗飼料餵食等指責。
林麗寶說,郭麗清於2014年8月12日或13日早上,詢問她是否要煮紅豆湯後,在誤踩玩具跌倒時,手中握著的熱水鍋濺出而燙傷。
她說,當時郭麗清問她後,她將狗隻帶出家門,隨即聽到物件跌倒的聲音,重回家裡才發現郭麗清衣服濕了,手和背部被燙傷。
今日續審
她說,當時家中有3個小孩在看電視,她吩咐其中一個小孩上樓拿藥讓郭麗清敷,隨後即帶著小孩們和郭麗清出門,也帶郭麗清去中路的診療所,但在抵達診療所時對方卻拒絕下車。
受代表律師詢及案發當天(8月20日)所在之處時,林麗寶說,她當天一早出門,下午約6時許回到家,讓3個小孩進入家裡上廁所後,她並未進入家裡。
她說,較後她在家門外和鄰居聊天,等待朋友載她到壟尾一家餐廳用餐,晚上10時許才回家。
林麗寶說,隔天她和朋友去雲頂高原,8月14日凌晨才回到檳城,當天下午4時許接獲記者電話,才知道郭麗清報案一事。
她說,她較後前往警局報案,說明自己沒有做出郭麗清所指責的行為。
她說,她當下即被扣留,共被扣留4天。
此案將在今日下午、本月20日與26日續審。(人名為譯音)
新聞背景:用熱水灼傷養女
現年46歲的被告林麗寶(公司董事)被控於2014年8月24日凌晨4時30分,在檳城升旗山一間公寓內,蓄意以燒水灼傷一名當時22歲女子郭麗清,為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危險武器致傷他人)。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將被判監禁最高3年,罰款或鞭笞。被告在2014年8月27日被控上法庭時否認有罪,獲准以4000令吉保外候審,其代表律師為普仁。
上月尾,推事庭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辯後,被告選擇在證人欄,接受控辯雙方律師盤問與自辯。
24歲的郭麗清在2014年向媒體聲稱,被“收養人”禁錮長達半年,期間遭對方用滾水燙傷、藤條及衣架打傷;女收養人反指孤女常偷她家裡的東西,被滾水燙傷是對方自己不小心造成、做錯事後還誣賴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