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3年判太轻 强奸犯再加监9年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入狱3年判太轻 强奸犯再加监9年

(吉隆坡20日讯)一名餐厅职员因2年前,强奸一名15岁少女而被判入狱3年,惟高庭觉得刑罚判得太轻,故而加重刑罚,判被告入狱12年。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莫哈末沙里夫是在批准控方要求加重刑罚上诉后,判处被告阿威沙哈迪(20岁)入狱12年,并谕令被告从下判日当天起服刑,即今年2月25日。

被告被指在2014年2月晚上9时,在受害者住家施暴,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

莫哈末沙里夫认为,地庭对被告的判刑太轻,并希望被告能反省过错。



“若你觉得这个刑罚是一项侮辱,那你永远不会反省,若你视刑罚为教训,那你还会改过自新,你就坐在狱中好好反省。”

根据控状,受害者在2014年11月6日指腹痛,其兄长才惊觉妹妹怀孕,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已怀胎9个月。

被告在同年11月9日被逮捕,验血报告显示被告就是女婴的生父。

早前,主控官诺阿马副检察司认为地庭判刑太轻,虽然受害者邀请被告去家里,可是受害者当时才15岁,思想不成熟,也比较容易哄骗,而且受害者被强奸了3次。

被告面控时没聘请代表律师,但他向法庭求情时,声称已悔过,且需要帮助家人,因此要求维持入狱3年的判决。

小贩非礼女友女儿

另外,一名甘蔗水小贩因非礼女友的12岁女儿,在安邦推事庭被控,唯被告面控时不认罪。

控状指出,被告阿都拉欣(29岁)在今年5月初,分别在早上6时和下午4时30分,在安邦住家意图非礼女孩,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罪成可被判监最高10年或罚款或打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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