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3年判太輕 強姦犯再加監9年

(吉隆坡20日訊)一名餐廳職員因2年前,強姦一名15歲少女而被判入獄3年,惟高庭覺得刑罰判得太輕,故而加重刑罰,判被告入獄12年。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莫哈末沙里夫是在批准控方要求加重刑罰上訴后,判處被告阿威沙哈迪(20歲)入獄12年,並諭令被告從下判日當天起服刑,即今年2月25日。

被告被指在2014年2月晚上9時,在受害者住家施暴,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最高20年和鞭笞。

莫哈末沙里夫認為,地庭對被告的判刑太輕,並希望被告能反省過錯。

“若你覺得這個刑罰是一項侮辱,那你永遠不會反省,若你視刑罰為教訓,那你還會改過自新,你就坐在獄中好好反省。”

根據控狀,受害者在2014年11月6日指腹痛,其兄長才驚覺妹妹懷孕,到醫院檢查后發現已懷胎9個月。

被告在同年11月9日被逮捕,驗血報告顯示被告就是女嬰的生父。

早前,主控官諾阿馬副檢察司認為地庭判刑太輕,雖然受害者邀請被告去家里,可是受害者當時才15歲,思想不成熟,也比較容易哄騙,而且受害者被強姦了3次。

被告面控時沒聘請代表律師,但他向法庭求情時,聲稱已悔過,且需要幫助家人,因此要求維持入獄3年的判決。

小販非禮女友女兒

另外,一名甘蔗水小販因非禮女友的12歲女兒,在安邦推事庭被控,唯被告面控時不認罪。

控狀指出,被告阿都拉欣(29歲)在今年5月初,分別在早上6時和下午4時30分,在安邦住家意圖非禮女孩,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354條文,罪成可被判監最高10年或罰款或打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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