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维持金玉华原判 3董事1前任无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高庭维持金玉华原判 3董事1前任无罪

(吉隆坡20日讯)高庭今日基于大马金玉华(Genneva)有限公司仅进行黄金买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家投资公司非法收取订金,维持3名董事与一名前董事无罪释放的判决。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莫哈末沙里夫裁决时指出,金玉华让客户选择将黄金卖回给公司或继续收存,或卖给金玉华以外的单位。

这意味控方针对地庭在2013年5月16日裁决金玉华3名董事与1名前董事无罪释放,提出的上诉申请,被高庭驳回。

涉嫌非法收订金



高庭也谕令在反洗黑钱法令下被充公的所有财产,悉数归还答辩人吴宝荣、余元诚、陈伟良及刘志华。

吴宝荣(66岁)、余元诚(64岁)、陈伟良(40岁)及刘志华(62前董事),被指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安邦路大众银行大厦底楼的大众银行吉隆坡分行,牴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条文;他们也因为涉嫌非法向公众收取订金,而在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下,面对5项指控。

他们被指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间,在旧古仔区违反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103(1)(a) 条文。

地庭在2013年5月16日,基于辩方的供词成功挑起合理的疑点,而宣判4名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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