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維持金玉華原判 3董事1前任無罪

(吉隆坡20日訊)高庭今日基于大馬金玉華(Genneva)有限公司僅進行黃金買賣,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家投資公司非法收取訂金,維持3名董事與一名前董事無罪釋放的判決。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莫哈末沙里夫裁決時指出,金玉華讓客戶選擇將黃金賣回給公司或繼續收存,或賣給金玉華以外的單位。

這意味控方針對地庭在2013年5月16日裁決金玉華3名董事與1名前董事無罪釋放,提出的上訴申請,被高庭駁回。

涉嫌非法收訂金

高庭也諭令在反洗黑錢法令下被充公的所有財產,悉數歸還答辯人吳寶榮、余元誠、陳偉良及劉志華。

吳寶榮(66歲)、余元誠(64歲)、陳偉良(40歲)及劉志華(62前董事),被指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安邦路大眾銀行大廈底樓的大眾銀行吉隆坡分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1)條文;他們也因為涉嫌非法向公眾收取訂金,而在1989年銀行及金融機構法令第25(1)條文下,面對5項指控。

他們被指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間,在舊古仔區違反1989年銀行及金融機構法令第103(1)(a) 條文。

地庭在2013年5月16日,基于辯方的供詞成功挑起合理的疑點,而宣判4名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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