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強姦印尼少婦案 3警員上訴失敗監12年
(布城21日訊)上訴庭今日就早年轟動馬印兩國的北賴警局3名警員被控強姦印尼少婦案,維持高庭原判,3名警員需各服獄刑12年,兼鞭笞2下。
3名被告雷米(29歲)、聶辛(37歲)及沙希淡(25歲)各面對兩項控狀。
首控狀指3人于2012年11月9日清晨6時40分至7時30分,在北賴警局扣留所輪姦當時25歲印尼籍少婦,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強姦)條文;次控狀指被告在相同地點及時間,要求受害者為他們口交,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條文。
以拿督東姑麥蒙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3名警員針對高庭裁決的上訴申請,並在宣讀判詞時,指高庭司法專員阿茲米阿里芬依據案情和法律的裁決並無出錯,因此上訴庭無需插手該案。
北海地庭在2015年5月12日判處3人每項控罪各判刑12年加鞭笞1下,由于刑期同期執行,每名被告僅須服刑12年兼鞭笞2下。
3人在同年12月2日向檳城高庭提出上訴,唯高庭維持地庭原判,並允許3人各以3000令吉保外候審,等待上訴庭接納他們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