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誠:發展商放貸等同越俎代庖
房政部長諾奧馬日前建議,政府可以發出放貸執照給發展商,好讓他們可以借貸給購屋者,讓后者有錢買屋,而發展商本身也可以賣出房子,達到雙贏效果。而根據2011年借貸法令修正案,房政部確實可以發出放貸執照,讓發展商合法放貸。
然而,讓發展商放貸,真的可行嗎?
現在,欲購買房屋的人,大部分都需要向銀行貸款。由于房屋價格太高,消費者只能用這種以債還債的方式,把自己捆綁在一張20年或更久的借貸合約上。而要得到貸款,還需要過關斬將,完全符合借貸條件,以及具備還債能力,銀行才會亮綠燈。
銀行在現有借貸模式裡,除了是借貸者外,也是把關者。不符合資格的,將不會得到貸款。符合資格的,其貸款條約還必須依照償還能力來做出調整。
銀行這個第三者的監督作用,就是確保把無法償還債務的可能性減到最低。發展商如果也成為借貸者,那么這個監督角色將無人扮演。
降低借貸條件
如果讓發展商放貸,他們會否為了更快速的賣出房子,而降低借貸條件,或選擇對不符合資格的借貸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
如果這情況發生,而又沒有被及時撥亂反正,那么后果肯定是可怕的。要知道,萬一出現大批借貸者無法還債,就算發展商收回其房屋,也並不一定可以收回借出去的錢。
到時,房屋不只將會過剩,也會變得沒價。如果情況不受控制,難保類似美國次級房貸泡沫的經濟風暴不會在我國上演。
而符合借貸資格的,基本上沒有向發展商借貸的必要。除非發展商能夠開出更好條件,否則其貸款計劃將不會比銀行的更具吸引力。
為了能夠做到這點,發展商又會否不顧其可行性,而妥協于任何折中方案,以致與銀行形成惡性競爭。一個不小心,這或許還會破壞國家的金融體系,影響國家經濟。
發展商的職責,就在于建好房子,確保其素質及安全有所保障。借貸這回事,還是留給銀行做吧!大家各司其職,肯定比發展商越俎代庖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