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证人:发现遗体1周后 第三被告到警区自首
(吉隆坡23日讯)“副检察司凯文莫莱斯被杀案”第33名证人告知高庭,涉嫌杀害死者的第3被告,在死者遗体被发现后的1周,到冼都警区总部自首。
证人冼都警区刑事调查部情报警官里杜安阿都拉萨说,第3被告迪尼斯瓦兰(24岁),于9月22日下午3点在2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自首。
他说,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A条文,在他逮捕第三被告后,就向他讲解逮捕原因以及被捕后的人权问题。
他认同迪尼斯瓦兰辩护律师马诺哈然所言,即第三被告是看了与案件有关的淡米尔文报章新闻后才自首,但被告没告知报章内容。
第34位证人即武吉阿曼打击有组织罪案特遣部队员哈里卡密斯在供证时指出,他是在去年9月16日,于吉打美农一住宅内,逮捕了第4被告迪尼斯古马(23岁),并指被告很合作。
他说,在把被告带返警局前,警方已没收了被告的2部三星手机和电话晶片。
此案会在下周二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