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非法外勞凍結資產 總監:有法律依據
(吉隆坡25日訊)移民局總監拿督斯里慕斯達法阿里重申,任何凍結非法聘請和包庇非法外勞僱主的資產和銀行戶頭的對付行動,都是有法律條文依據。
他說,在1959年移民法令第56(1)條文,從(d)至(I)條文有相關權限,根據這一條文,包庇非法外勞是一項嚴重罪行,而且也被列入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二列表中。
“當列入第二列表後,包庇非法外勞是一項嚴重罪行,與貪污罪行、賭博和色情活動是一樣的。一旦列入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就可以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凍結資產和銀行戶頭。所以根據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4條文,我們可以凍結資產。”
他是在接受《馬來西亞前鋒報星期刊》訪問時,針對有人質疑移民局是援引什麼法令採取有關凍結資產和戶頭行動時,這么指出。
他說,大馬中小企業公會總會長拿督江華強也提出上述問題,他也回應是根據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
“在解釋後,他代表會員表示明白相關條文;但過後,仍有該公會會員表明不同意。”
他例舉一個比喻,如果政府要落實法令規定必須帶上安全頭盔,是不是要等到全部人同意或不同意?
他要強調的是,執法是該局的責任,若不執法人們將會指責該局不做事,沒有誠信。
“當這些公會有不一樣的意見時,我們要求他們取得共識,我們執法不是為了展示我們的權力或是政府要打壓任何人,而是我們知道,我們所做的,是對社會最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