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40部錄製機及DVD 盜版商被控不認罪
(莎阿南26日訊)1名數碼光碟盜版商今日在地庭,被控擁有40部數碼光碟錄影機和41片香港無線電視連續劇數碼光碟兩項罪名,但被告否認有罪。
被告羅俊義(譯音,41歲)被指在本月22日中午12時45分,在蕉賴再也花園一家店屋內,擁有40部數碼光碟錄影機,因此牴觸1987年版權法令第41(1)(g)法令,並可在2012年版權法令(修改)第41(1)(ii)法令下受罰。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介於4000令吉至4萬令吉,或監禁10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也因為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被發現擁有41片供出售用途的香港無線電視連續劇數碼光碟,而牴觸了1987年版權法令第41(1)(d)法令,並可在2012年版權法令(修改)第41(1)(i)法令下受罰。
此條文的刑罰為罰款介於2000令吉至2萬令吉,或最高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
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以需要撫養妻子及4名孩子為由,要求法官阿末阿扎禮輕判,而代表貿消部的主控官──卡蒂雅妮副檢察司則指被告侵犯他人版權,因此需面對更嚴重的刑罰以示警惕。
法官最後批准被告以10萬令吉保外候審,並且將此案定於11月15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