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性侵女子案 法院推翻被告无罪裁决
(新加坡28日讯)最高法院上诉庭今午推翻高庭裁决,裁定以假阳具性侵女邻居的女子,也能构成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条文的性侵未满16岁者的罪行。
由大法官梅达顺、潘文龙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三司,今午推翻高庭于今年4月判决朱妮卡(40岁)性侵无罪的裁决。最高法院上诉庭展期至10月10日对朱妮卡下判。
朱妮卡于4月承认牴触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条文,但高庭当时指她承认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男被告,因此必须拒绝她的认罪,进而裁定她的性侵罪不成立。
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条文说明,任何人如果用他身体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阳具)或其他任何东西性侵不满16岁者,就是犯罪。最高法院上诉庭今天却表明,该条文适用于男被告和女被告。
有女人身,却有男人心的朱妮卡,有性别焦虑症(gender dysporia,一种性别认同的心理障碍)。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性侵一名当时十三四岁的女邻居,以及对后者做出猥亵行为。她承认20项性侵该女邻居及一项猥亵行为的罪状,但因高庭不接受她对性侵的认罪,所以只须为猥亵行为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