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8日訊)最高法院上訴庭今午推翻高庭裁決,裁定以假陽具性侵女鄰居的女子,也能構成刑事法典第376A(1)(b)節條文的性侵未滿16歲者的罪行。
由大法官梅達順、潘文龍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三司,今午推翻高庭于今年4月判決朱妮卡(40歲)性侵無罪的裁決。最高法院上訴庭展期至10月10日對朱妮卡下判。
朱妮卡于4月承認牴觸刑事法典第376A(1)(b)節條文,但高庭當時指她承認的法律條文只適用于男被告,因此必須拒絕她的認罪,進而裁定她的性侵罪不成立。
刑事法典第376A(1)(b)節條文說明,任何人如果用他身體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陽具)或其他任何東西性侵不滿16歲者,就是犯罪。最高法院上訴庭今天卻表明,該條文適用于男被告和女被告。
有女人身,卻有男人心的朱妮卡,有性別焦慮症(gender dysporia,一種性別認同的心理障礙)。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性侵一名當時十三四歲的女鄰居,以及對后者做出猥褻行為。她承認20項性侵該女鄰居及一項猥褻行為的罪狀,但因高庭不接受她對性侵的認罪,所以只須為猥褻行為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