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1860萬控7罪同期執行 前官員監21年罰924萬
(吉隆坡28日訊)一名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前官員,因在政府計劃項目中貪污1860萬令吉,今日被地庭判監21年,及罰款924萬8554令吉。
法官阿拉烏丁依斯邁裁決時指出,由於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因此裁決被告罪成。
41歲的被告哈茲米三蘇丁共面控7項罪名,每項罪名監禁3年,由於法官允許被告的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只需從即日起監禁3年。
法官也諭令被告,若無法繳付罰款,則必須監禁4年4個月代替。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峇哈魯丁向法官要求暫緩監禁和罰款刑罰也獲得批准,法官也將原定7萬令吉的保釋金提高至8萬令吉。
首控狀指被告於2010年在雪州布特拉高原站第PH 2路,以在消除貧窮計劃(1AZAM)中,協助提升和修復禮堂、祈禱室和清真寺為由,向4名巫裔,即再納阿里芬、贊祖里阿都拉、法茲安努亞和莫哈末凱里爾,索取整個計劃總值1800萬令吉的10%利潤。
至於第2控狀至第7控狀則指被告,在2011年5月至6月期間,在位於武吉柏蘭嶺拿督翁路的婦女部辦公室,在6項霹靂曼絨的政府計劃中,以同樣的理由向再納阿里芬索取整個計劃總值59萬6628令吉的10%利潤。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監禁20年和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或視何者為高。
此案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共傳召了41名控方證人和2名辯方證人,包括被告本身。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阿末阿卡蘭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