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法治、民主、王权
我国是君主立宪国家(Constitutional Monarchy)。联邦宪法(“宪法”)第4(1)条文清楚阐明,宪法是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将会因违宪而无效。
王权机构(Royal Institution)是宪法下的机制,即第32条文与第3附表之第1及第3部份事关创立和委任国家元首、附加第33条文与第3附表之第2 部份事关创立和委任副国家元首,以及第38条文与第5 附表事关创立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
王权既然是宪法创物,自然附属于第4(1)条文,并屈居宪法之下!
第40(1)条文清楚阐明,在行使宪法或联邦法律下的权限时,国家元首必须咨询和依据内阁或内阁授权部长之立场。第40(1A)条文再次加重强调第40(1)条文!
第38(3)条文亦清楚阐明,于统治者会议内,国家元首、各州统治者与州元首,必须由首相、州务大臣与首席部长陪同,而统治者必须咨询和依据陪同者的立场,以行使宪法下的职务。首相、州务大臣与首席部长,皆是于国会与州议会内获得多数议员支持的民选领袖。
然而,在第40(2)条文下,国家元首可基于裁量权而行使3项权限,即其一,委任首相一职、其二,是否接受首相献议并同意解散国会、其三,是否召开统治者会议商讨统治者地位与尊严议题。
1969 年5月13日发生种族暴动事件后,于1970年国庆日,国家元首御准国家原则(Rukun Negara)即“信奉上苍”、“忠于君国”、“维护宪法”、“遵从法治”,“培养德行”。
宪法连同“维护宪法”与“遵从法治”原则,奠定了以宪法至上,并法治国家的根基!
1994年6月24日,敦马修宪第66(4A)与66(4B)条文,以削弱王权。之后,任何国会通过的联邦法案,即使不被国家元首御准,也将会在法案上呈国家元首的30天后,自动生效成为法令!(注:还在国会辩论的法律称为法案,在国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称为法令)
最近,敦马为了批判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国安法”即联邦法令),而为当年他修宪削弱王权,以致国安法案在没有王权限制下自动成为法令而道歉。
削弱王权体现民主
宪法承认“民主”并“法治国家”。宪法下的民主,被票选的人民代议士,于国会内代表全体国民发声并参与立法程序。国会通过的法律,便是国民通过人民代议士的决定,只要是依据宪法──即我国最高法律,便是全体国民的决定,而于民主真谛下,是不必受到其他形式的约束。
从民主角度而言,当年修宪削弱王权,是民主的体现,并强调法治,敦马不需要为当年修宪而莫名道歉。
况且,现今恐怖活动猖獗并行动迅速,更基于国家安全考量,国安法是一项逼切适时的法令,让民选首相有足够并伸缩性的权限来防恐。即使宪法原先赋予国家元首紧急状态权限,此权限亦必须依据与咨询在民主制度下的民选首相之立场来行使。
当年发生911恐袭美国事件后,美国政府公开表扬我国已经被废除的内安法令!
再者,我国高庭法官向来单独审判,相比紧急状态乏时度势之际,国安法授之民选首相极大权限又何错之有呢?何况,法律权限的行使,是受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