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總檢察署二度要求調查 “SRC挪用資金涉龐氏騙局”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瑞士總檢察署二度要求調查 “SRC挪用資金涉龐氏騙局”

瑞士總檢察署二度要求調查
“SRC挪用資金涉龐氏騙局”



(日內瓦5日訊)一馬發展公司(1MDB)弊案調查再有進展,瑞士總檢察長辦公室指出,調查顯示,一馬發展公司子公司SRC國際公司遭非法挪用的資金,涉及龐氏騙局。

瑞士總檢察署昨日發文告,第二度向我國提出要求,以調查此案。

瑞士總檢察長在文告中指出,今次提出相互法律援助要求,和去年8月以刑事訴訟調查的一馬發展公司案有關。



文告說,首先,共有8億美元資金從SRC主權基金在天然資源投資,顯示被挪用。

第二,懷疑當中涉及“龐氏騙局”,以掩蓋SRC和一馬發展公司挪用資金的行為。

文告說,瑞士總檢察長這次提出的法律援助要求,是為了最新調查發現而搜集證據。

“總檢察長已向大馬當局要求協助,以讓受害人和公司能保有通過瑞士刑事訴訟的權利。”

文告指,根據新的疑點,瑞士總檢察長也已二度向新加坡當局提出相互法律援助要求,上一次提出是在2016年4月,且已獲得新加坡當局回應。

“總檢察長有信心,向大馬當局提出的兩次相互法律援助要求,都會受理。”

瑞士總檢察長麥克勞柏今年1月29日發表聲明,證實他已經正式要求大馬當局協助,以調查一馬公司是否牴觸瑞士法律,包括涉嫌外國官員賄賂,濫權和洗黑錢,以及該公司是否因管理不當而出現犯罪行徑,惟至今仍未獲得回應。

龐氏騙局多由內部員工犯案

龐氏騙局屬於商業罪案或俗稱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的一種,多數由掌控公司財政大權或是熟知公司運作的員工所犯案。

專家分析,龐氏騙局或商業罪案的涉及層面廣,涉案者大多經過精心策劃。

企業在商業程序中涉及層面廣,從公司內部到融資機構或監管機構,需要經過很多層面,若缺乏妥善及謹慎把關,一旦遭有心人利用,很可能名聲及錢財兩失。

商業罪案大多數都是經過精心策劃,並且隱藏在公司內,若受害公司不報案,警方很難察覺。

例如老闆或管理層在沒有經過精明審核的情況下就購買某項資產、沒有了解內容就簽約、或有人“粉飾”資產負債表做假賬等,都屬於商業詐騙。

交易雙方簽約時,一方沒問,另一方則刻意不提,也屬商業欺騙一種。

有些商業機會看上去好像對自己生意有幫助,其實很有可能是別人設下圈套要拿走你的資產,騙局可能出現在客戶、供應商或投資者身上。

總檢察署:未接瑞士要求協助

總檢察署指出,未接到瑞士的任何要求,以便在瑞士當局對一馬發展公司案件的調查,提供進一步的協助。

該署今日在簡短的文告中說,該署堅守國際合作的承諾,一旦接到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的要求,並在符合在地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將會作出“適當考慮”。

瑞士總檢察長辦公室昨日指出,該署尋求馬來西亞的進一步協助,以調查一馬公司案。

1MDB:疑問可查詢相關機構

一馬發展公司聲明,任何有關瑞士總檢察署要求馬來西亞提供進一步協助,以調查一馬公司子公司SRC國際公司涉及龐氏騙局的事宜,可以向相關機構查詢。

“任何有關此事的詢問,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

一馬公司在回應網絡媒體“當今大馬”的詢問時,這么指出。

該公司重申,瑞士當局或任何外國司法單位,針對一馬公司涉嫌舞弊與洗黑錢的調查,與該公司聯絡。

“如之前所聲明的,一馬公司將根據管制這類事項的國際協議,及國內相關執法機構的忠告,給予任何一個外國授權機構通力合作。”

目前,香港、阿布扎比、瑞士、新加坡及美國,正調查一馬公司涉嫌舞弊與洗黑錢的指控,並充公資產及提控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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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線資金支付上線

“龐氏騙局”源自美國一名意大利移民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他於1919年開始策劃一個陰謀,成立一空殼公司騙人向這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3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

然後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人上當。

“龐氏騙局”是投資者通過不斷吸引新的投資者加入付錢,以支付上線投資者,通常在短時間內獲得回報。

但隨著更多人加入,資金流入不足,騙局泡沫爆破時,最下線的投資者便會蒙受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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