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華黃金交易案 投資者索賠失敗

(吉隆坡8日訊)高庭昨日因起訴人無法列出索償項目,判決2年前入稟高庭向金玉華黃金公司索償的1065名黃金投資者,無法獲得賠償。

據《星報》報導,黃金投資者莫希與另1064名黃金投資者聲稱,他們是向金玉華黃金公司索償,該公司拖欠他們的黃金及金錢。

承審法官莫哈末扎基基於起訴人無法具體列明索償,而駁回相關訴訟。

“在此訴訟中,答辯人並沒有傳召證人,而起訴人則有39名證人供證,其中的37名證人是起訴人,但他們無法為其他起訴人提出證據,而我也發現他們的證據無法證明此案。”

據訴狀指出,起訴人提呈他們在2012年與金玉華黃金投資公司簽署3種購買黃金的合約,並聲稱該公司並沒有提供他們所購買的黃金,以及沒有支付銷售價格,讓他們損失逾1億4600萬令吉。

起訴人是于2014年6月30日入稟法庭起訴金玉華,聲稱該公司在一宗涉及逾1億4600萬令吉的黃金產品和金錢合約上毀約,並把國家銀行列為答辯人之一,同時也要求法庭發出附屬庭令,讓國行解凍在其信託管理下的黃金與錢財。

但他們在2014年11月21日同意撤回對國家銀行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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