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婆戴假陽具性侵少女 控方吁法庭判監8年
“男人婆”戴假陽具性侵13歲少女,控方在她重新被定罪后,指她在20個月內犯案多達20次,而且使用假陽具的犯罪行為比口交嚴重,與真實性侵沒差別,吁法庭判她坐牢至少八年。
被診斷有性別焦慮症狀的被告祖尼卡(無業,39歲)共面對21項控狀,包括20項性侵罪及1項猥褻兒童罪。
案發時,女生介于13至14歲,被告是在少女同意下,用假陽具或手指性侵對方。
被告于去年底認罪,但高庭法官認為刑事法典下的性侵條文不適用于女性被告,因此撤銷被告對性侵控狀的認罪,只接受她對猥褻兒童的認罪,判她坐牢八個月。
原本裁決被推翻
控方不服判決,上個月底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推翻原本裁決;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認為,性侵罪可使用于男性和女性被告,被告因此重新被定罪。
案展今早進行判刑,控方吁法庭判被告針對用假陽具性侵的罪名坐牢六至七年,加上其他控狀的監刑,控方認為,被告應坐牢至少八年。
控方指出,被告與少女一家人是鄰居,少女與家人信任被告,少女的父親也准許孩子們在被告家過夜,但被告沒有好好照顧少女,反而濫用被賦予的信任。
控方也指被告犯案時間長,在20個月內多次犯案,性侵次數就多達20次。
控方認為,被告是用假陽具性侵少女,犯罪的嚴重程度比口交嚴重,與真實的性侵沒有差別。
受害者不知被告是女性
受害少女在案發時,並沒察覺被告原來是“女兒身”。
這起性侵未成年案件發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底之間,地點在東北部一帶的組屋單位內。
被告身材高大蓄短髮,一副男人樣,與少女做愛時,用棉被蓋住女生下體,阻隔她的視線,女生由始至終也沒察覺實情。
被告有兩名“妻子”,她在2000年認識“大老婆”,她當時用一個假的男性洋名,並自稱來自印尼;他之后又結識另一名女子,墜入愛河,再娶“小老婆”。
被告與“妻子們”性交時都會關燈,或不准伴侶看或碰她的“陽具”,實際上她是戴著假陽具行房。
兩名老婆也是在本案發生后,才得知“丈夫”的真實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