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婆戴假阳具性侵少女 控方吁法庭判监8年
“男人婆”戴假阳具性侵13岁少女,控方在她重新被定罪后,指她在20个月内犯案多达20次,而且使用假阳具的犯罪行为比口交严重,与真实性侵没差别,吁法庭判她坐牢至少八年。
被诊断有性别焦虑症状的被告祖尼卡(无业,39岁)共面对21项控状,包括20项性侵罪及1项猥亵儿童罪。
案发时,女生介于13至14岁,被告是在少女同意下,用假阳具或手指性侵对方。
被告于去年底认罪,但高庭法官认为刑事法典下的性侵条文不适用于女性被告,因此撤销被告对性侵控状的认罪,只接受她对猥亵儿童的认罪,判她坐牢八个月。
原本裁决被推翻
控方不服判决,上个月底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推翻原本裁决;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认为,性侵罪可使用于男性和女性被告,被告因此重新被定罪。
案展今早进行判刑,控方吁法庭判被告针对用假阳具性侵的罪名坐牢六至七年,加上其他控状的监刑,控方认为,被告应坐牢至少八年。
控方指出,被告与少女一家人是邻居,少女与家人信任被告,少女的父亲也准许孩子们在被告家过夜,但被告没有好好照顾少女,反而滥用被赋予的信任。
控方也指被告犯案时间长,在20个月内多次犯案,性侵次数就多达20次。
控方认为,被告是用假阳具性侵少女,犯罪的严重程度比口交严重,与真实的性侵没有差别。
受害者不知被告是女性
受害少女在案发时,并没察觉被告原来是“女儿身”。
这起性侵未成年案件发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底之间,地点在东北部一带的组屋单位内。
被告身材高大蓄短发,一副男人样,与少女做爱时,用棉被盖住女生下体,阻隔她的视线,女生由始至终也没察觉实情。
被告有两名“妻子”,她在2000年认识“大老婆”,她当时用一个假的男性洋名,并自称来自印尼;他之后又结识另一名女子,坠入爱河,再娶“小老婆”。
被告与“妻子们”性交时都会关灯,或不准伴侣看或碰她的“阳具”,实际上她是戴着假阳具行房。
两名老婆也是在本案发生后,才得知“丈夫”的真实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