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柔佛頭條】竟敢伸手向司機要錢 交通局捉3泊車蟲
(新山11日訊)新山市區一帶出現向泊車司機伸手要錢的“泊車蟲”,嚴重影響市容,柔州陸路交通局前晚展開取締行動,逮捕3名“泊車蟲”,在24小時內將3人提控上法庭。
3名落網的“泊車蟲”(ulat parkir)昨日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0(3)條文下面控,被告皆認罪,面對罰款300令吉,但3人都未繳付罰款,以監禁一個月替代。
柔州陸路交通局主任魯斯迪今日召開記者會說,該局執法組于前天晚上8時至凌晨1時,動員31名執法人員,在新山皇家山和蘇丹依布拉欣路展開取締“泊車蟲”行動。
“我們接獲民眾投訴,指在新山市區一帶泊車時遇到‘泊車蟲’強迫給錢的問題日益猖狂,執法人員將在全柔各地持續展開取締行動。”
他說,在當天執法行動中,該局逮捕3名嫌犯,分別為35歲和49歲的印裔男子,以及37歲的巫裔男子。
執法員喬裝司機調查
魯斯迪指出,該局今年7月已展開第一次取締行動,當時在黃亞福街逮捕2名“泊車蟲”。
“執法人員會明查暗訪,在確認某地點有‘泊車蟲”出沒后,便會派員喬裝司機,並在付款給‘泊車蟲”后,由執法人員現身逮捕,確保人贓並獲。”
他說,“泊車蟲”現象只在市區發生,包括在雪州和吉隆坡出現,目前全柔新山縣的“泊車蟲”問題最為嚴重。
《中國報》曾于8月報導新山市區出現“泊車蟲”現象,某些街道就出現三四名“泊車蟲”,情況嚴重。
魯斯迪:疑來自不法集團
一晚收入可達60令吉
魯斯迪不排除“泊車蟲”來自不法集團,每名“泊車蟲”有各自的管轄範圍,若其他“泊車蟲”來搶灘,還會引發毆鬥事件。
他說,“泊車蟲”向泊車司機收費介于1令吉至3令吉不等,在週末夜晚收費會更高。
而于上星期日晚上的執法行動中,執法人員就在一名嫌犯身上搜獲64令吉現金。他推斷“泊車蟲”平均一晚收入可達50至60令吉不等。
他希望民眾清楚分辨“泊車蟲”與私人場所的代客泊車員分別,一般代客泊車員雖也向泊車司機收錢,但他們是由私人地段公司所聘請。
他說,“泊車蟲”則非法強迫泊車司機給錢,已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0(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3000令吉、坐牢3個月或兩者兼施。
未接刮花拒付費轎車投報
柔州陸路交通局尚未接獲“泊車蟲”刮花拒付費司機的轎車的投報。
魯斯迪呼吁泊車司機不要因害怕轎車被刮花,而向“泊車蟲”妥協。
他說,如果泊車司機發現拒付款后,轎車被刮花,可向警方或該局投報。
他歡迎民眾針對某地區的“泊車蟲”問題,向該局、警方或地方政府投報。
“一般上,‘泊車蟲’多在晚間出沒。”
柔州陸路交通局投訴電郵為[email protected]。
出席記者會者包括柔州陸路交通局副主任拉查里。
霸泊車位非法收費
3人認罪各罰300
(新山11日訊)3名“泊車蟲”在不同地點“霸占”泊車位,向泊車的本地或新加坡司機收泊車費,遭陸路交通局取締及被控上法庭,3人皆認罪,各被罰款300令吉。
3名被告沙拉瓦南(35歲)、克里斯南(49歲)及莫哈末扎因(37歲),昨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于前日晚上9時45分至11時05分之間,各別在新山皇家山路、直律街、依布拉欣路及蘇丹依斯邁路,非法向泊車司機收泊車費。
3名被告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50(3)條文,可在119(2)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3名被告認罪后求情說,不知道這種行為是犯法,而且在被取締后,就再也沒有收入。
不過,柔州陸路交通局檢控官馬拉迪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違反法律,甚至在民眾或遊客不付費時,還會破壞他們的轎車,被告應為自己的錯誤承擔后果。
推事莎麗娜判決每名被告罰款300令吉,若無法償還罰款,就以監禁1個月代替。
跟蹤執法組轎車等同犯法
魯斯迪說,不法集團派員跟蹤執法組轎車,窺探執法動靜,在柔州情況並不嚴重。
他指出,一旦執法人員的執法行動被曝光,無法完成任務,這些涉及跟蹤者就等同犯法,妨礙執法人員辦公。
“我們絕對有權利對付妨礙執法人員辦公者,如果不法集團人員在跟蹤執法官員的轎車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威脅執法官員的安全,他們也一樣會受到嚴厲懲罰。不過,目前柔州的情況受控制。”
上個月在八打靈再也發生兩名陸路交通局官員涉嫌勾結販賣“複製車”集團,偽造假文件被反貪會逮捕一事,魯斯迪也說,柔州沒有官員與“複製車”集團勾結。
他說,若有官員與複製車集團勾結,他絕不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