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柔佛头条】竟敢伸手向司机要钱 交通局捉3泊车虫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今日柔佛头条】竟敢伸手向司机要钱 交通局捉3泊车虫

执法人员乔装成司机,将轿车泊在非法泊车虫看守的地点,假意付款再当场逮捕嫌犯。
执法人员乔装成司机,将轿车泊在非法泊车虫看守的地点,假意付款再当场逮捕嫌犯。

(新山11日讯)新山市区一带出现向泊车司机伸手要钱的“泊车虫”,严重影响市容,柔州陆路交通局前晚展开取缔行动,逮捕3名“泊车虫”,在24小时内将3人提控上法庭。



3名落网的“泊车虫”(ulat parkir)昨日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下面控,被告皆认罪,面对罚款300令吉,但3人都未缴付罚款,以监禁一个月替代。

柔州陆路交通局主任鲁斯迪今日召开记者会说,该局执法组于前天晚上8时至凌晨1时,动员31名执法人员,在新山皇家山和苏丹依布拉欣路展开取缔“泊车虫”行动。

“我们接获民众投诉,指在新山市区一带泊车时遇到‘泊车虫’强迫给钱的问题日益猖狂,执法人员将在全柔各地持续展开取缔行动。”



他说,在当天执法行动中,该局逮捕3名嫌犯,分别为35岁和49岁的印裔男子,以及37岁的巫裔男子。

执法员乔装司机调查

鲁斯迪指出,该局今年7月已展开第一次取缔行动,当时在黄亚福街逮捕2名“泊车虫”。

“执法人员会明查暗访,在确认某地点有‘泊车虫”出没后,便会派员乔装司机,并在付款给‘泊车虫”后,由执法人员现身逮捕,确保人赃并获。”

他说,“泊车虫”现象只在市区发生,包括在雪州和吉隆坡出现,目前全柔新山县的“泊车虫”问题最为严重。

《中国报》曾于8月报导新山市区出现“泊车虫”现象,某些街道就出现三四名“泊车虫”,情况严重。

鲁斯迪:疑来自不法集团
一晚收入可达60令吉

鲁斯迪不排除“泊车虫”来自不法集团,每名“泊车虫”有各自的管辖范围,若其他“泊车虫”来抢滩,还会引发殴斗事件。

他说,“泊车虫”向泊车司机收费介于1令吉至3令吉不等,在周末夜晚收费会更高。

而于上星期日晚上的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就在一名嫌犯身上搜获64令吉现金。他推断“泊车虫”平均一晚收入可达50至60令吉不等。

他希望民众清楚分辨“泊车虫”与私人场所的代客泊车员分别,一般代客泊车员虽也向泊车司机收钱,但他们是由私人地段公司所聘请。

他说,“泊车虫”则非法强迫泊车司机给钱,已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3000令吉、坐牢3个月或两者兼施。

未接刮花拒付费轿车投报

柔州陆路交通局尚未接获“泊车虫”刮花拒付费司机的轿车的投报。

鲁斯迪呼吁泊车司机不要因害怕轿车被刮花,而向“泊车虫”妥协。

他说,如果泊车司机发现拒付款后,轿车被刮花,可向警方或该局投报。

他欢迎民众针对某地区的“泊车虫”问题,向该局、警方或地方政府投报。

“一般上,‘泊车虫’多在晚间出没。”

柔州陆路交通局投诉电邮为[email protected]

出席记者会者包括柔州陆路交通局副主任拉查里。

霸泊车位非法收费
3人认罪各罚300

(新山11日讯)3名“泊车虫”在不同地点“霸占”泊车位,向泊车的本地或新加坡司机收泊车费,遭陆路交通局取缔及被控上法庭,3人皆认罪,各被罚款300令吉。

3名被告沙拉瓦南(35岁)、克里斯南(49岁)及莫哈末扎因(37岁),昨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于前日晚上9时45分至11时05分之间,各别在新山皇家山路、直律街、依布拉欣路及苏丹依斯迈路,非法向泊车司机收泊车费。

3名被告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50(3)条文,可在119(2)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

3名被告认罪后求情说,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法,而且在被取缔后,就再也没有收入。

不过,柔州陆路交通局检控官马拉迪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甚至在民众或游客不付费时,还会破坏他们的轿车,被告应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推事莎丽娜判决每名被告罚款3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就以监禁1个月代替。

跟踪执法组轿车等同犯法

鲁斯迪说,不法集团派员跟踪执法组轿车,窥探执法动静,在柔州情况并不严重。

他指出,一旦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被曝光,无法完成任务,这些涉及跟踪者就等同犯法,妨碍执法人员办公。

“我们绝对有权利对付妨碍执法人员办公者,如果不法集团人员在跟踪执法官员的轿车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威胁执法官员的安全,他们也一样会受到严厉惩罚。不过,目前柔州的情况受控制。”

上个月在八打灵再也发生两名陆路交通局官员涉嫌勾结贩卖“复制车”集团,伪造假文件被反贪会逮捕一事,鲁斯迪也说,柔州没有官员与“复制车”集团勾结。

他说,若有官员与复制车集团勾结,他绝不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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