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款使億尊機構蒙虧 證監會起訴陳翠美
(吉隆坡13日訊)馬股上市公司億尊機構(STONE,7143,主要板工業)副董事經理拿汀陳翠美遭大馬證券監督委員會(SC;簡稱證監會)起訴,控告她因收受賄款,導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虧損。
證監會發佈文告指,控狀是指億尊機構和23家海外公司簽署數項代理協議,以取得海外公司產品在馬新市場的獨家代理權,而億尊機構也支付一共1159萬令吉給海外公司的本地代表,作為不可退還的押金。
證監會聲稱,億尊機構支付的1159萬令吉中,有1154萬令吉隨后匯進了陳翠美的個人銀行賬戶,此舉抵觸2007年資本市場和服務法令(CMSA 2007)第179條文和第317A(1)條文。
按照2007年資本市場和服務法令(CMSA 2007)第179條文指出,採用操縱方式認購、購買或脫售任何證券皆是違法的;至于第317A(1)條文則指,任何上市公司董事或員工不可存有任何意圖導致上市公司家蒙受虧損。
為了避免億尊機構蒙受損失,證監會已在9月26日向吉隆坡高庭取得凍結令,阻止陳翠美動用其賬戶內的1154萬令吉,另外高庭也指示陳翠美提供相關賬戶資料。
證監會也申請多項庭令,包括支付證監會一共1154萬令吉,以為億尊機構設立信托;同時禁止陳翠美5年內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等。
證監會也要求陳翠美支付100萬令吉的民事罰款;高庭也要求陳翠美在本月14日對強制令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