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款使亿尊机构蒙亏 证监会起诉陈翠美
(吉隆坡13日讯)马股上市公司亿尊机构(STONE,7143,主要板工业)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美遭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SC;简称证监会)起诉,控告她因收受贿款,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亏损。
证监会发布文告指,控状是指亿尊机构和23家海外公司签署数项代理协议,以取得海外公司产品在马新市场的独家代理权,而亿尊机构也支付一共1159万令吉给海外公司的本地代表,作为不可退还的押金。
证监会声称,亿尊机构支付的1159万令吉中,有1154万令吉随后汇进了陈翠美的个人银行账户,此举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CMSA 2007)第179条文和第317A(1)条文。
按照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CMSA 2007)第179条文指出,采用操纵方式认购、购买或脱售任何证券皆是违法的;至于第317A(1)条文则指,任何上市公司董事或员工不可存有任何意图导致上市公司家蒙受亏损。
为了避免亿尊机构蒙受损失,证监会已在9月26日向吉隆坡高庭取得冻结令,阻止陈翠美动用其账户内的1154万令吉,另外高庭也指示陈翠美提供相关账户资料。
证监会也申请多项庭令,包括支付证监会一共1154万令吉,以为亿尊机构设立信托;同时禁止陈翠美5年内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
证监会也要求陈翠美支付100万令吉的民事罚款;高庭也要求陈翠美在本月14日对强制令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