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念群:單親小孩應得的生活費
一名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小孩,到辦公室見我。
她的離婚手續去年8月才辦妥,按照協議,前夫應該每個月支付1000令吉的贍養費給前妻,充當兩個小孩的生活費。
可是,小孩的父親卻從今年5月開始就沒再遵守庭令,停止將贍養費匯入指定的銀行戶頭,對小孩也完全不聞不問。
據說,小孩的爸爸已經有了新戀人;據說,他的戀人還帶著兩個孩子。
這樣的故事在過去幾年,我聽了不少。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調查,在我國,一半的父親在離婚后沒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這樣的數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因為在美國和日本,離婚后沒有支付孩子贍養費的父親,分別是40%和75%。
小孩無法選擇父母
廝守終身、不離不棄的誓言已成昨日黃花,可以想像當中包含了多少怨憤與淚水。可是,小孩是無辜的,他們不應該成為父母鬥氣下的犧牲品。大人可以選擇配偶,小孩沒有辦法選擇自己的父母。既然把小孩生下來,父母就有責任負責他們的生活起居,直到他們能獨立。
短訊得不到前夫回應,小孩的媽媽只好聯絡前夫的父母,希望經濟狀況良好的爺爺奶奶可以設法幫忙。
爺爺奶奶的回復是,真的養不起,就把小孩交給他們吧。
爺爺奶奶愛孫之心我可以理解,可是這樣的回答,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法庭已經將撫養權判給母親,難道我們可以允許父親以不遵守協議、拒付贍養費的方式,來奪回孩子的撫養權嗎?
為了幫小孩爭取他們應得的生活費,我決定協助這名母親到法庭申請庭令,起訴這名不遵守協議的父親藐視法庭。
不過,這只是千千萬萬個案中的一個,如果不能以更有效的制度對付這類個案,無數的小孩和單親母親將繼續他們的哀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