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榮:媒體審判
過去兩個星期,最吸引國人關注的新聞,莫過於反貪會調查沙巴水務局弊案,至截稿止,共有5人被捕,反貪會官員起獲5000餘萬令吉現金、產業、名牌手提包、首飾、名車等,總值接近1億8000萬令吉。
這是我國有史以來,起獲最大宗現金的案件,當中涉及諸多文件和證物。
我國媒體多次把關係到這案件的新聞刊登在首版,各報都通過各自管道挖掘內幕消息,最主要的消息來源當然是調查單位。
消息來源有系統地提供訊息,各報章及網絡媒體照取無誤,然而這些消息對嫌犯相當不利。
不論調查單位最後調查的結果如何,媒體隨著“有系統發放消息”作出報導,已形成“媒體審判”(trial by media)趨勢,令嫌犯未經審訊,即予人有罪的印象。
大馬傳媒界平面媒體和電子媒體競爭激烈,這類有系統發放的消息,是否令媒體一步一步踏入對方所要的“媒體審判”目的?媒體只是擔心“競爭對手有,自己沒有”,卻沒有考慮到自己是否已“媒體審判”,老百姓對嫌犯生起“有罪”的印象?
可能影響法官獨立判決
媒體具有影響力,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獨立判決,直接使嫌犯或被告受到不良的社會評價;這現象違反了“法庭宣判前都是無罪”的原則。在沙巴水務局案件中,嫌犯們正是處於這個處境。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法官論譠寫下公開信,他在信中指出,在輿論審判早已判定曾姓男子該死的情況下,承審法官再多的努力,再堅持程序正當、罪刑法定、罪刑相當等程序也只是枉然,只會引來訕笑、仇視。
民主社會的核心是法治,然而案件未調查完,更甭說帶上法庭,即已出現媒體審判,對嫌犯是否公平?如提控上庭,對被告和法官是否公平?
任何案件需經過司法程序確立真相,才是判斷事件真實的基礎,尊重法治的精神;媒體理應負起的是監督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