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购电视机‧13年后被追款 持单据到电器店查询
13年前,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在允许的期限内退货,事隔多年后竟遭电器店委托律师追回电视机的售价!
☉来自吉隆坡的刘女士指出,她于2003年在蕉赖某著名电器店购买一台电视机,价格约2000令吉。
她说,当年可让顾客以12个月分期付款,且在限期内不满意产品可直接无条件退还。
她指出,她买了两个星期后,付了首个月款项,再把电视机退还给电器店。
她说,过了这么多年,早前接到一名律师致电向她追讨购买电视机的钱,共2210令吉。
她不解,电视机早已送回去,而且我当时有签收单,现在事隔13年后来追债,是否有效呢?
★林若辉律师
一般上,债主向欠债者追债有效期限是6年,尽管过了期限,债主还是尝试向欠债者讨债。
若欠债者还未厘清情况而愿意逐步还债,该有效期限将会重新再计算。
我建议事主找回当年的退还单据,这是唯一最有效证据,然后带着单据到电器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