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在允許的期限內退貨,事隔多年后竟遭電器店委託律師追回電視機的售價!
☉來自吉隆坡的劉女士指出,她于2003年在蕉賴某著名電器店購買一台電視機,價格約2000令吉。
她說,當年可讓顧客以12個月分期付款,且在限期內不滿意產品可直接無條件退還。
她指出,她買了兩個星期后,付了首個月款項,再把電視機退還給電器店。
她說,過了這么多年,早前接到一名律師致電向她追討購買電視機的錢,共2210令吉。
她不解,電視機早已送回去,而且我當時有簽收單,現在事隔13年后來追債,是否有效呢?
★林若輝律師
一般上,債主向欠債者追債有效期限是6年,儘管過了期限,債主還是嘗試向欠債者討債。
若欠債者還未釐清情況而願意逐步還債,該有效期限將會重新再計算。
我建議事主找回當年的退還單據,這是唯一最有效證據,然后帶著單據到電器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