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迪卡:禁辩1MDB免涉司法干预 不要美法庭引述国会记录
(吉隆坡20日讯)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强调,若国会允许议员辩论美国司法部向一马发展公司(1MDB)提出民事诉讼的案件,届时,部长的回答将会被美国法庭引述,这必定影响审判,同时涉及干预司法。
他批评议员抗议不允许国会辩论1MDB,是基于政治因素,但这与议长职权无关,议长的职权是根据议会常规行事。
他说,若在国会辩论此案,本地媒体一定大幅度报导,美国同时间便可阅读本地新闻;根据议会常规第23(g)条文阐明,不能谈及任何正在法庭审讯的案件,因此国会不能干预司法。
“公共账目委员会针对1MDB案件召开听证会调查,报告结果也出炉,公账会署理主席还是行动党甲洞区国会议员陈胜尧,成员有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这还不够公正吗?”
班迪卡今日特召开记者会,就行动党振林山区国会议员林吉祥和蒲种区国会议员哥宾星要求国会辩论此案一事,这么指出。
议会常规没禁止
他说,倘若真允许国会辩论,部长被迫要回答1MDB的问题,议会常规并没有禁止美国使用国会的新闻作为引述,即使美国司法部没有传召我国证人,他们还是可以引述部长在国会回答作为参考。
“林吉祥和哥宾星在问,案件是在美国国土审理,为何在大马国会会以干预司法为理由,禁止部长回答?这就是重点,我的回答是,如果案件是在美国审理,为何大马公民要在这里辩论,逻辑吗?
“国会议员是基于1MDB涉及我国公司,这就是他们的理由,就因为这些原因,我不允许议员在国会辩论,即使案件是在美国国土审讯。”
议长角色如同法官
全部需按常规行事
班迪卡形容自己就如同一名法官,当法官下判后,不会解释其判词,而法庭的程序是,被告不满裁决,就必须根据程序去入禀上诉,再由法庭去决定是否给予上诉;这个程序与国会一样,国会必须按照议会常规来行事。
“当一名律师不满意法官的裁决时,要上诉就要依照程序去入禀去上诉。”
他说,议会常规第43条文阐明,议长的决定不能重新检讨,除非一名国会议员提呈私人动议要求检讨,那么议长就必须跟着国会程序去进行。
不过,他说,根据议会常规第15条文阐明,必须先处理政府事务优先,因此私人法案动议必须等候。
班迪卡阿敏说,他谕令部长无需在国会回答有关美国司法部,向一马发展公司提出民事诉讼问题的决定,是根据3项议会常规,绝对并非出自于政治考量。
议长无权决定私人动议排序
班迪卡强调,由于议会常规第15条文阐明,政府法案优先处理,因此,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动议是否可以辩论,胥视政府是否还有其他法案“插队”(tersisip)。
“当政府法案提呈给国会时,根据程序,必须以政府事务优先,因此就会‘塞’在私人动议前,私人动议就会挪后,这不是议长的权限去推迟或提前法案辩论,这是根据国会议程编排。”
询及议长是否有权删除任何私人法案时,他说:“没有。”
他说,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一早已列在国会议程内,视乎政府是否要辩论,根据议会常规,议会开始前24小时,可以安插进入议程内,除非修改议会常规。
他笑说,若设立多一项条文指议长有权决定哪项法案和动议优先处理,那未来议长的权力将非常大。
他说,哈迪阿旺提呈的动议与其他动议无差异,可以通过声浪或投票的方式表决。
议长根据3项议会常规决定部长无需回答1MDB课题
1‧第21(1)(a)条文,所有提呈给部长的问题,必须在其职位管辖范围内
2‧第23(1)(g)条文,所有提问不可涉及法庭正在审理中案件,不能提出可能影响法庭裁决的问题。
3‧第36(2)条文,不能提及任何在法庭等待审判的案件,议长有权力决定相关问题是否会影响案中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