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迪卡:禁辯1MDB免涉司法干預 不要美法庭引述國會記錄

班迪卡在記者會上向媒體解釋議會常規,並強調自己所作出的決定是不含有政治考量。

(吉隆坡20日訊)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強調,若國會允許議員辯論美國司法部向一馬發展公司(1MDB)提出民事訴訟的案件,屆時,部長的回答將會被美國法庭引述,這必定影響審判,同時涉及干預司法。

他批評議員抗議不允許國會辯論1MDB,是基于政治因素,但這與議長職權無關,議長的職權是根據議會常規行事。

他說,若在國會辯論此案,本地媒體一定大幅度報導,美國同時間便可閱讀本地新聞;根據議會常規第23(g)條文闡明,不能談及任何正在法庭審訊的案件,因此國會不能干預司法。

“公共賬目委員會針對1MDB案件召開聽證會調查,報告結果也出爐,公賬會署理主席還是行動黨甲洞區國會議員陳勝堯,成員有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這還不夠公正嗎?”

班迪卡今日特召開記者會,就行動黨振林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和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要求國會辯論此案一事,這么指出。

議會常規沒禁止

他說,倘若真允許國會辯論,部長被迫要回答1MDB的問題,議會常規並沒有禁止美國使用國會的新聞作為引述,即使美國司法部沒有傳召我國證人,他們還是可以引述部長在國會回答作為參考。

“林吉祥和哥賓星在問,案件是在美國國土審理,為何在大馬國會會以干預司法為理由,禁止部長回答?這就是重點,我的回答是,如果案件是在美國審理,為何大馬公民要在這裡辯論,邏輯嗎?

“國會議員是基于1MDB涉及我國公司,這就是他們的理由,就因為這些原因,我不允許議員在國會辯論,即使案件是在美國國土審訊。”

議長角色如同法官

全部需按常規行事

班迪卡形容自己就如同一名法官,當法官下判后,不會解釋其判詞,而法庭的程序是,被告不滿裁決,就必須根據程序去入稟上訴,再由法庭去決定是否給予上訴;這個程序與國會一樣,國會必須按照議會常規來行事。

“當一名律師不滿意法官的裁決時,要上訴就要依照程序去入稟去上訴。”

他說,議會常規第43條文闡明,議長的決定不能重新檢討,除非一名國會議員提呈私人動議要求檢討,那麼議長就必須跟著國會程序去進行。

不過,他說,根據議會常規第15條文闡明,必須先處理政府事務優先,因此私人法案動議必須等候。

班迪卡阿敏說,他諭令部長無需在國會回答有關美國司法部,向一馬發展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問題的決定,是根據3項議會常規,絕對並非出自于政治考量。

議長無權決定私人動議排序

班迪卡強調,由于議會常規第15條文闡明,政府法案優先處理,因此,伊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動議是否可以辯論,胥視政府是否還有其他法案“插隊”(tersisip)。

“當政府法案提呈給國會時,根據程序,必須以政府事務優先,因此就會‘塞’在私人動議前,私人動議就會挪后,這不是議長的權限去推遲或提前法案辯論,這是根據國會議程編排。”

詢及議長是否有權刪除任何私人法案時,他說:“沒有。”

他說,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一早已列在國會議程內,視乎政府是否要辯論,根據議會常規,議會開始前24小時,可以安插進入議程內,除非修改議會常規。

他笑說,若設立多一項條文指議長有權決定哪項法案和動議優先處理,那未來議長的權力將非常大。

他說,哈迪阿旺提呈的動議與其他動議無差異,可以通過聲浪或投票的方式表決。

議長根據3項議會常規決定部長無需回答1MDB課題

1‧第21(1)(a)條文,所有提呈給部長的問題,必須在其職位管轄範圍內

2‧第23(1)(g)條文,所有提問不可涉及法庭正在審理中案件,不能提出可能影響法庭裁決的問題。

3‧第36(2)條文,不能提及任何在法庭等待審判的案件,議長有權力決定相關問題是否會影響案中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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