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也得缴税 扣除不被允许开销
报导:邱佩勋
(吉隆坡21日讯)税务专家指出,一家公司即使蒙受亏损、账目无盈利,但从税务角度而言,在加回不能扣税的项目后,最后可能仍有可征税收入(Chargeable income),必须缴税给政府。
政府在2017年财政预算案宣布,根据公司的可征税收入增幅,调降公司税1%至4%。
致同国际会计行税务主管盛绣雁说,这是因为经商者的部分开销是不可以扣税的,在报税时必须加回去收入内,不能纳为可扣税开销。
“在加回这些不被允许扣税的开销后,经过账目调整,亏损不多的公司可能得出可征税收入,必须缴税。”
她举例,A公司在2016年税前净亏1万令吉,但在报税时,必须加回不被允许扣税的开销,例如,非经商相关开销(1万1000令吉)、资本开销(4000令吉)。
经过调整,A公司2016年的经调整收入为5000令吉,在扣除获准的资本递减(capital allowance)后,法定的可征税收入为3000令吉。
若A公司为中小型企业,这3000令吉会被征税19%,即57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