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也得繳稅 扣除不被允許開銷
報導:邱佩勛
(吉隆坡21日訊)稅務專家指出,一家公司即使蒙受虧損、賬目無盈利,但從稅務角度而言,在加回不能扣稅的項目後,最後可能仍有可征稅收入(Chargeable income),必須繳稅給政府。
政府在2017年財政預算案宣佈,根據公司的可征稅收入增幅,調降公司稅1%至4%。
致同國際會計行稅務主管盛繡雁說,這是因為經商者的部分開銷是不可以扣稅的,在報稅時必須加回去收入內,不能納為可扣稅開銷。
“在加回這些不被允許扣稅的開銷後,經過賬目調整,虧損不多的公司可能得出可征稅收入,必須繳稅。”
她舉例,A公司在2016年稅前淨虧1萬令吉,但在報稅時,必須加回不被允許扣稅的開銷,例如,非經商相關開銷(1萬1000令吉)、資本開銷(4000令吉)。
經過調整,A公司2016年的經調整收入為5000令吉,在扣除獲準的資本遞減(capital allowance)後,法定的可征稅收入為3000令吉。
若A公司為中小型企業,這3000令吉會被征稅19%,即57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