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剝奪民主權利
獲得政府工程計劃的企業,若同時也是淨選盟集會的贊助商,就等于意圖推翻政府——這個1+1方程式這么寫,正確嗎?
首相署部長拿督阿都拉曼達蘭表明認同這項建議,並要求首相署經濟策劃局(EPU)和公共及私人界合作單位(UKAS),調查這些企業的背景,立即將它們列入黑名單。
浪費資源
向來支持淨選盟的反對黨自然一片討伐聲浪,認為這項決定的報復意味十足;國陣那一方也有巫統元老姑里“投反對票”,認為此舉缺乏民主;工商界則認為淨選盟與企業工程無關,政治和商業不應混為一談。
設立經濟策劃局的宗旨,原為負責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和戰略計劃,如今竟也包括調查哪些企業擁有“反政府”背景,未免太浪費資源,有牛鼎烹雞之嫌。
其次,聯邦憲法第10條文闡明人民擁有自由集會的權利,我國也有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管制和監督國內大小集會,只要淨選盟集會不違法違憲,誰都沒犯錯。
形同威脅
若真有證據顯示集會影響經濟,或意圖非法推翻政府,那當局就應針對性採取行動對付被指搞破壞的一方,而不是利用政府的資源來搞報復動作,形同威脅。
政府批出工程計劃給相關企業,應以績效原則作為大前提,而不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如果企業符合所有資格且遵守法律,“政治立場”就不應是剝奪這項民主權利的指標準則。
政府若只是因為“道不同,不相為謀”就趕盡殺絕,除了顯得很小家子氣,更欠缺推崇公正、透明、獨立、民主的從政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