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增条文对付 虚报所得税罚2万
(吉隆坡25日讯)政府新增条文对付虚报所得税,任何呈交不正确资料及无法出示税务记录的纳税人,一旦被控罪成将面对罚款2万至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
根据财政部提呈的2016年财政法案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当中新增113A条文以及119B条文,根据原来所得税条文,虚报资料者可与法令中第120条文刑罚同读,即罚款不低于200令吉,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而没有保存税务记录的纳税人,刑罚是可处罚款不低于300令吉,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奥曼阿兹今天在下议院提呈2016年财政法案一读。
2016年财政法案主要是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税)法令、1976年房地产盈利税法令、1990年纳闽商活动税务法令,以及2014年消费税法令。
相关法案也增设112A条文,任何人若没有呈报所得税,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款2万至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此法律条文同样允许法庭发出谕令予被告,必须在指定期限遵守相关法律条文。
配合首相于上周五提呈的明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得税修正法案修改第46条文,订购书籍、杂志、报纸、个人电脑、智能手几、运动器材、健身中心会员证,以及互联网费用,可扣税2500令吉。
购买哺乳器材可扣税1000令吉;6岁或以下孩童进入托儿所或幼儿园,可扣税1000令吉。
消费税拖越久罚越多
2016年财政法案阐明,在2014年消费税修正法案第42条文下,若商家没有在指定期限上缴全额或部分消费税,在首30天,涉及者面对的罚款,等于10%拖欠消费税的数额。
若有关商家在第2个30天仍拖欠消费税,其罚款相等于15%拖欠消费税数额;第3个30天的罚款也是相等于15%消费税欠款。
在有关条文下,如果涉及商家冥顽不灵,在消费税上缴期过了90天仍然没有任何行动,他们将被控上法庭。
在消费税修正法案第33条文下,已注册消费税的商家不能针对豁免消费税或零消费税的商品发出发票;在第33(10A)条文下,没有注册消费税的商家不能发出类似征收消费税的发票。